1、投标保证金必须要从投标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吗?
2、投标供应商用其他账户提交可不可以?
对于上述问题,首先要看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话,不能判定投标供应商投标无效。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但是这一条规定本身也是有条件的,仅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境内投标人(非个人),用现金和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项目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说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如果在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话,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述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则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此规定中的“现金”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现金”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财务义务上的现金,后者是指现钞。
投标人用什么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首先看招标文件对此是否有规定,如有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投标人要通过基本账户提交的话,投标人通过其一般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也可以。因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如何提交投标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
翻阅十多份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均要求投标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我们参与的家具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全是通过基本账户转出。因为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到的支票、回款以及发票等,都是只对应企业的基本账户。
既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投标人如何缴纳投标保证金,为何几乎所有采购项目都要求或者默认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要求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因为一个企业只有一个基本账户,这一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而默认则是因为沿用了依法必招的工程招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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