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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湘潭***大酒店有限公司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0300024****(1-1)


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3********;法人代表:陈**


经营场所(住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接到你酒店顾客用餐后有不适反应信息,在你酒店负责人陈**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发现你酒店存在如下问题:1、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家乐®鲜露调味料”(标示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亭卫路1068号,生产日期:20151104,保质期:15个月,净含量:980克)1瓶;2、四楼厨房操作间灶台上正在使用的调料合格品区有“正牌星火味椒盐”(标示制造商:广州市致和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铁圆路三街自编1号,保质期:十八个月,生产日期:2017年5月25日,净含量:45克)1瓶(开封),两瓶标签撕毁,并与有效期内的合格“正牌星火味椒盐”放在一起;3、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美乐®富顺香辣酱”(标示制造商:四川省远达集团富顺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自贡晨光科技园区(富顺县宋渡路南段11号)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7/02/20,净含量:350克)1瓶;4、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已开封“大桥®味香鸡精调味料”(标示生产者: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金色二路8号,生产日期:2017年07月10日,有效期:二十个月,净含量:900克)1袋。5.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已开封的“一品山珍”(标示生产企业:湖南夏巍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出品商:西情野生菌基地,出品商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302号马王堆海鲜水产批发市场69号出品商地址2.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冷链综合楼,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袋正面)1袋,执法人员在该产品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6.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苏比利尔野米”(外包装仅标示有原产地:美国,净含量:454克, 保质期:3年)2袋,其中1袋已开封,未见其他相关标示; 7.四楼厨房冻库合格品区有“速冻鱿鱼花”(标示制造商:荣成市远洲水产品加工厂,厂址: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郭家村,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13袋,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其中1-4为经营过期食品,5-7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实施现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务清单、询问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食品进行扣押。2019年5月15日,你携带身份证资料、经营资质、供货单位证照资料、过期食品送货相关凭证到我局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用超保质期原料生产食品。超过保值期的调料进入餐饮单位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因超过保质期的调料未做使用记录,现场无法查实过期后使用量及流向,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过期调料货值45.3元。过期调料货值45.3元=过期“家乐®鲜露调味料” 1瓶×单价15.7元/瓶+过期“正牌星火味椒盐”1瓶×单价1.8元/瓶+过期“美乐®富顺香辣酱”1瓶×单价7.8元/瓶+过期“大桥®味香鸡精调味料”1袋×单价20元/瓶


2、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经调查核实, “一品山珍”共购进12包,单价21元/包,使用11包,“速冻鱿鱼花”共购进40包,单价6元/包,使用27包,“苏比利尔野米”是供应商送的,共2袋,未使用。产品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四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行为作出的决定);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涉案物品的数量和规格);


6、照片证据22张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经营场所及现场扣押物品相关情况);


7、供应商资质资料情况(证明当事人购进物品单位资质情况);


8、送货单及入库单(证明涉案物品的购进情况及单价)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1、你单位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及撕毁标签食品;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2、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综上,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没收扣押在案食品;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510063050003023 开户行:建设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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