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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客服电查开户行(中信银行开户行怎么查询电话)

证券代码:002938 证券简称:鹏鼎控股 公告编号:2018-002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52号)核准,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114.3082万股,发行价格16.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1,446.9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1,324.0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60,122.84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9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555】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确定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2018年9月28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分别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会同华泰联合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建安支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以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一)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0301013000351315①


专户金额: 144,900万元


①签约银行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开户行为中信银行福强支行。


(二)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账户名称: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5903252110701


专户金额: 108,700万元


(三)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账户名称: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3670851247


专户金额:72,500万元


(四) 银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南山支行


账户名称: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8240188000125634


专户金额: 36,209.033416万元


(五)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建安支行


账户名称: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5905029210303


专户用途:仅用于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高阶HDI印制电路板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六)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账户名称: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70570898768


专户用途:仅用于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柔性多层印制电路板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对公司、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平、宁小波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华泰联合发现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及子公司宏启胜、庆鼎精密及开户银行、华泰联合等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555】号)。


特此公告。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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