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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9-08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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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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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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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追溯调整的情况
财政部发布《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发生前期差错更正,并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上年同期公司实际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39,800.00元,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计入“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现的现金流量”,本期进行追溯调整,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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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 是 √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 是 √ 否
2019年血液制品行业发展势头良好。公司进一步提高了采浆量、加强了质量和生产管理,提升了技术创新和综合管理能力。公司营销方面,经销与直销模式齐头并进态势渐成,步入了良性发展的状态。2019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血液制品销售收入129,712.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01%,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5,383.62万元,同比大幅增长299.44%,主营业务发展趋势良好;公司在全力聚焦主营业务的同时,逐步退出投资业务,风险投资规模已较去年同期大幅缩减,2019年上半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同比相应大幅减少。
由于上述主营业务快速增长和投资业务退出两个主要因素影响,2019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298.62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148.75%,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0,703.32万元,同比增长32.74%,公司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28,268.14万元,较期初增长3.72%。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a.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将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方法从“已发生损失法”调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以组合、单项认定等方法,对应收款项未来预期可能发生的减值做出的估计。
b.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重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c.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规定,在准则实施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需要调整2019年初 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金额。
本公司于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将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调整情况说明
2)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变更说明
财政部发布《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发生前期差错更正,并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上年同期公司实际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39,800.00元,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计入“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现的现金流量”,本期进行追溯调整,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年相比,增加1家,列示如下:
法定代表人:陈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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