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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思考(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图源: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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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加强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答:防范资金风险作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关注的重点工作。就业资金是各项就业惠民政策落实落地的“助推器”和“压舱石”,是决定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保障。《通知》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就业资金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的职责、违法行为处理方式等问题,加强就业资金监管力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严厉打击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将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的制度性安排落实落地。


2.《通知》所称的就业资金包括哪些?


答:《通知》所称的就业资金主要指用于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和促进就业工作需要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等。


3.怎样理解《通知》规定的就业资金违法行为?


答:《通知》所指的就业资金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是申请、使用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实施了违规使用、欺诈或者套取各类就业资金的行为。就业资金违法行为破坏了就业资金管理秩序,侵害了公共资金安全,更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4.涉嫌就业资金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其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诈骗资金达5000元即可入刑。根据诈骗金额数量不同可处三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诈骗财政性资金的,将受到行政处理、处罚。


5.怎样理解《通知》中提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形成跨部门协作和查办涉嫌违法案件的合力?


答:《通知》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查办协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就业资金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推进。市、区两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机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接协调和会商联动,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欺诈、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加大打击的震慑力度,织牢织密就业资金安全的“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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