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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函[2019]16号文件(穗府办函201765号文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的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含调整概算,下同)审批工作,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2019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特制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审核工作指引(审批类)》(下称工作指引)。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一)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


(三)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9〕194号)


(四)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


(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前期〔2018〕1761号)


(六)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464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立项、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概算的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大型房屋建筑和除公路、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水务、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外的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除公路、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水务、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外的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且其立项估算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


其他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除公路、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水务、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外的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其立项估算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由建设单位从行业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造价审核咨询单位库中摇珠选取咨询单位审核,审核结果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市造价站)备案,相关工作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审核工作指引(备案类)》。


(三)由市财政局立项,确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概算的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审核结果应用

概算审核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概算(含调整概算)的依据,经批复的审核结果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编制资金安排计划、编审预算、项目招标、签订合同(含补充合同)、控制资金支付、办理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的绩效评价等。


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经批复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以及经批复的概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概算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概算批复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概算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概算批复的下一阶段工作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第二章 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第五条 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主要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管理中心(下称市道扩中心),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市造价站),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概算审核咨询单位(下称审核单位),概算抽检审查咨询单位(下称抽查单位)。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 贯彻执行政府投资控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性文件,制定概算审核管理相关制度;


(二) 负责建立造价审核咨询单位库;


(三) 负责委托、指导、协调、监督市道扩中心组织开展概算审核工作;市道扩中心需回避的审核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委托审核单位开展审核工作;


(四) 负责委托、指导、协调、监督市造价站组织开展概算项目抽检审查工作;


(五) 负责批复概算审核报告;


(六) 协调审核投诉、争议问题;


(七) 负责发布概算审核同类问题、费用等的处理方法,作为后续概算编审参考依据或指引;


(八) 其他。


第七条 市道扩中心职责

(一) 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依托造价审核咨询单位库,组织开展项目概算的审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案受理、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或退审通知、协助建设单位摇珠选取审核单位、委托审核单位、跟踪进度、监管对数、督促审核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审核工作、复核成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审核报告,并抄送建设单位及市造价站等工作;


(二) 制定组织概算审核管理工作的配套制度;


(三) 依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及相关管理规定,对审核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四) 负责对审核单位的审核进度、质量、内控制度、人员等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抄送建设单位及市造价站;


(五) 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 组织、主持、协调审核单位提交的审核争议问题;


(七) 负责审核过程资料的归档,对收审资料加盖专用印章予以标识,并按时返还建设单位;


(八) 组织审核单位接受和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抽检审查,并及时组织审核单位和建设单位就相关单位所提意见进行核对和整改;


(九) 负责汇总概算审核同类问题、费用等的处理方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作为后续概算编审参考依据或指引;


(十) 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十一) 查验审核单位提交的咨询服务费的请款资料;


(十二) 分别于每年6月前、12月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半年和全年组织审核的工作总结;


(十三) 其他。


第八条 市造价站职责

(一) 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解决重大审核争议问题;


(二) 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依托造价审核咨询单位库,协助组织对审核单位审核的概算开展抽检审查(下称抽查);


(三) 制定组织概算抽查管理工作的配套制度;


(四) 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五) 分别于每年6月前、12月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半年和全年组织抽查的工作总结;


(六) 其他。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对拟报审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概算进行符合性初步审核;


(二)凭符合性审查报告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概算审核批复;对经方案优化并经论证后仍需超立项估算总投资10%以下报审概算的项目,就其项目方案及投资优化情况进行确认;


(三)督促、协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审核工作;


(四)根据审核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五)政府成立的集中代建管理机构(如市重点项目中心),在取得项目主管部门授权后可以直接对报送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概算审核执行上述(一)、(二)、(三)款;


(六)其他。


第十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向市道扩中心申请摇珠,在市道扩中心协助下现场摇珠选定审核单位;


(二)邀请审核单位参与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根据审核单位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完善概算报审所需资料;


(三)根据初步设计技术文件编制的概算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下时,及时开展设计方案优化及论证工作,经优化并论证后,概算仍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下的,报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四)向审核单位递交送审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根据审核单位的符合性审查意见补充完善送审资料;


(五)取得审核单位的符合性审查报告后,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概算审核;


(六)根据审核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继续补充完善送审资料;


(七)配合现场踏勘、情况核实、取证、对数、争议协调等工作;


(八)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核单位出具的审核结果签署意见;


(九)接收审核返还资料并负责保管,保管年限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十)配合审核单位接受相关单位的抽检审查,并及时配合审核单位就相关单位所提意见进行核对和整改;


(十一)其他。




第十一条 审核单位职责

(一) 根据摇珠结果和审核委托,开展审核咨询工作,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相应项目的审核咨询工作;


(二) 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按照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造价管理部门或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三) 履行合同约定,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道扩中心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并遵守其制定的概算审核相关管理规定;


(四) 在建设单位正式报审概算前,为建设单位提供概算编制方面的技术咨询,参与初步设计技术评审,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善概算送审资料的意见建议;


(五) 收到建设单位的正式送审资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送审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出具符合性审查报告;


(六)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概算的全面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就建设单位对审核结果签署的反馈意见作出是否采纳的分析判断,并修改完善审核报告;


(七) 进行现场踏勘、情况核实、取证,与建设单位开展对数工作;如出现争议问题,列出争议事项,提出解决建议,及时与相关方沟通;


(八) 及时向市道扩中心报告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如发现存在重大漏项、少计、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市道扩中心和建设单位;


(九) 整理收审资料和审核过程资料,对资料加盖专用印章予以标识后及时移交市道扩中心;


(十) 接受和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抽检审查,并及时组织建设单位就相关单位所提意见进行核对和整改;


(十一) 其他。


第十二条 抽查单位职责

(一) 接受委托,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按照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造价管理部门或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二)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抽查任务,出具抽查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 及时向市造价站报告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 管理抽查资料档案;抽查任务完成后,需向市道扩中心归还的资料,及时移交市道扩中心;


(五) 其他。


第三章 审核管理

第十三条 一般受理程序

(一) 摇珠确定审核单位。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技术文件和概算初稿基本完成后,向市道扩中心提出协助摇珠申请(详见附件2)。市道扩中心在确定受理协助摇珠前,可就是否摇珠,以及摇珠选取审核单位的数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一步确认。


为保证按审批制度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任务,对金额大、专业复杂的概算,确需组织多家审核单位分段、分费用同步审核的,市道扩中心可提出相关建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可后摇取审核单位。


(二) 市道扩中心协助建设单位摇珠抽取审核单位,抽出第1、2、3名候选单位。审核单位在摇珠后24小时内回复回避情况说明,否则视同接受。


为保证审核的客观、公正,被抽中的审核单位若曾就委托项目已提供过造价咨询服务(包括投资估算、概预算编审、造价咨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等)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核的客观、公正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审核单位,应主动向市道扩中心申请回避并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技术咨询。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技术评审前不少于2个工作日,通知审核单位参与评审,并提供相关评审资料,审核单位可对概算编制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可就概算编制事宜向审核单位进行技术咨询,审核单位应积极回应。审核单位的咨询服务情况,将作为考核审核单位的依据。


(四)符合性审查。


1.项目概算送审原则上应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一次性送审;特殊情况确需分次送审的,应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详见附件7)。


2.概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估算总投资,如概算金额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下的,须先进行方案优化,优化论证后仍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下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方可送审;分次送审的项目,其累计已审定金额、本次送审金额及未送审金额,原则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估算总投资。送审金额超出立项批复估算总投资10%以下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概算送审金额超批复估算分析》(详见附件12),项目主管部门应予以确认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


3.初步设计图纸及概算书按照技术评审意见修订完成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送审资料要求向审核单位提交资料。审核单位收到送审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资料符合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就送审资料的缺漏、有误、不相符情况;概算的建设范围、规模、内容与是否与立项的建设范围、规模、内容相符;概算的建设标准是否与初步设计技术文件的建设标准是否相符;概算编制依据、深度、完整性情况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如出现上述不相符、不一致情况,审核单位应及时报告市道扩中心,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如送审资料基本能满足审核要求,或尚有资料需补充完善但暂不影响审核的,可先予以容缺受理。符合性审查通过后,审核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性审查报告,列明存在问题及资料仍需完善等情况;抄报市道扩中心。


(五)审核受理。项目主管部门凭符合性审查报告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概算审核(详见附件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道扩中心组织审核,由市道扩中心向审核单位发出审核委托函, 同步向建设单位发审核受理通知书,受理时间(即审核时限起计时间)为受理通知书发出的次日。


第十四条 特殊受理程序

对明确工程施工承包人后再进行概算审核的项目(如EPC、PPP、应急抢险等项目),由市道扩中心自行摇珠选取审核单位,且不予公开;由市道扩中心参照第十三条第(六)点组织开展符合性审查。如项目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合同总价、总价认定等与审定概算直接关联的,则送审图纸需达到施工图深度,概算编制达到预算深度,并提供施工组织方案。审核单位在符合性审查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前,不得与项目相关参建方接触,只能通过市道扩中心与相关参建方沟通联系。


第十五条 概算资料正式送审

(一) 概算资料的报送主体为建设单位。项目送审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


(二) 概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应符合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造价管理部门或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概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并按附件要求向市道扩中心报送正式的概算送审资料。


第十六条 审核时限

(一) 审核时限。审核流程划分为初步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出具审核情况报告三个阶段。审核过程中,上一阶段节余时间可用于下一阶段,且不提前下一阶段计时起点,但上一阶段用时不能占用下一阶段用时,各阶段用时累计不超过按送审金额划分的累计审核用时最大值,审核时限具体分配如下:


1. 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含3000万元),初步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完成,出具审核情况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累计概算审核用时25个工作日;


2. 送审金额3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初步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完成,出具审核情况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累计概算审核用时30个工作日;


3. 送审金额2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初步审核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审核报告在13个工作日完成,出具审核情况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累计概算审核用时36个工作日;


4. 送审金额10亿元以上,初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审核报告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审核情况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累计概算审核用时38个工作日。


(二) 不计入审核时限的特殊情况。


1. 在审核受理阶段,项目正式受理后如仍需补充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补齐符合性审查报告或受理通知书中所列资料,如限期内未补充,作暂停处理,超出5个工作日仍未能补齐的,原则上作退审处理。


2. 形成审核报告过程中,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作审核暂停处理。暂停期间,市道扩中心牵头对争议问题予以协调解决,超出10个工作日争议问题仍无法解决的,原则上作退审处理。


3.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漏项、少计、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或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等,导致实际送审概算金额超过批复估算金额,或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上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下送审的),以及需要重新进行初步设计技术评审的,原则上作退审处理。


4. 被市造价站抽查的项目作暂停处理。


5. 上述有关审核时限的规定不适用已明确工程施工承包人后再进行概算审核的项目(如EPC、PPP、应急抢险等项目)。。


第十七条 审核流程

(一) 初步审核。审核单位按委托项目文件及有关规定开展概算审核,并根据审核时限要求在限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初步审核时限自市道扩中心发出概算审核委托函的次日起算,至审核单位在系统上提交初步审核报告之日结束;


(二) 形成审核报告。形成审核报告阶段进一步细分为对数沟通、抽检审查、反馈意见、修正审核报告等三个节点;


1.对数沟通。市道扩中心收到初步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对数。审核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对数沟通后形成审核报告;


1.1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漏项、少计、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引起金额增加的:(1)核增金额与送审金额相加后的实际概算送审金额未超出批复估算金额的,由建设单位向市道扩中心发函申请调整送审金额(详见附件15),如核增金额与送审金额相加后的实际概算送审金额超过批复估算金额的,原则上作退审处理;(2)核增金额与送审金额相加后的实际概算送审金额未超出批复估算金额10%以上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下送审的),由建设单位向市道扩中心发函申请调整送审金额(详见附件15),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上的,作退审处理。


1.2争议协调处理。对数过程中,如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审核单位整理对数记录,由市道扩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处室、市造价站、各审核单位技术主管、社会专家、建设单位等进行协调。市道扩中心负责记录协调结果,并作为审核依据。由市道扩中心汇总同类问题、费用等的处理方法,作为后续概算编审参考依据或指引。


1.3审核单位与建设单位完成对数并形成审核报告后,送交《审核结果意见表》给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前,被市造价站选中抽查的项目,审核流程暂停,进入抽查流程(详见第十八条)


2.反馈意见。审核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对数沟通后形成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中包含《审核结果意见表》。建设单位如同意审核结果,在《审核结果意见表》中签署“同意”并盖章;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在《审核结果意见表》中签署“不同意”并盖章,并在《审核结果意见表》的附件《审核结果异议反馈及采纳情况表》上填写反馈意见。建设单位应在《审核结果意见表》约定的时间内反馈意见,约定时间自建设单位收到《审核结果意见表》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同意审核结果


3.修正审核报告。审核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做出是否采纳判断,并修正审核报告。


(三) 出具审核情况报告。市道扩中心复核审核单位的审核报告后,在《审核结果意见表》签字盖章确认,然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审核情况报告,并抄送建设单位。


(四) 项目概算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市道扩中心的审核情况报告后对审核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如无整改意见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有整改意见则退回市道扩中心组织审核单位整改,整改后再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批复。


(五) 被作退审处理的项目,再次送审时,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文重新请审并说明相关情况(详见附件15)。


第十八条 抽查流程

(一) 审核单位与建设单位完成对数并形成审核报告(盖章版)后,送交《审核结果意见表》给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前,由市造价站按10%的抽查比例,根据《概算审核项目抽查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9)、项目特点、审核单位的任务分配及完成情况等综合决定是否抽查该项目;其中已明确工程施工承包人再进行概算审核的项目(EPC、PPP、应急抢险等项目)、审核结果为核增的项目以及审核结果核减率小于5%的项目均需接受抽查。抽查项目选定后,由市造价站通知市道扩中心和审核单位。


(二) 被市造价站选中的抽查项目,审核流程暂停,进入抽查流程。


(三) 抽查时限为15~20个工作日,其中送审金额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对明确工程施工承包人后再进行概算审核的项目(如EPC、PPP、应急抢险等项目)不受抽查时限的限制。


(四) 审核单位收到抽查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送审和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书等立项文件、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及图纸、技术审查意见、工程概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材料设备价格、计费文件连同初步审核报告等全部审核资料及电子光盘,按《送抽检审查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0)统一格式填写,对资料进行整理和编号,经本项目审核负责人和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上述资料送市造价站。抽查过程中,未经同意的,原则上不接受补充资料。


(五) 抽查单位对审核单位的审核依据、审核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抽查单位应在收齐资料次日起5~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其中送审金额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抽查,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的,应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抽查,并填写《概算抽检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21),经市造价站确认后向审核单位一次性提出抽查意见。


(六) 审核单位应在收到抽查意见后4~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完成核对和整改,其中送审金额2亿元以下(含2亿元),应在4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将整改后的审核结果重新报抽查单位。


(七) 审查单位应在收到整改结果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查无异议后出具抽查完成情况报告(《概算抽检审查意见表》作为报告附件)提交市造价站。市造价站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概算抽检审查完成函》(详见附件22)及《审核单位工作情况抽检审查反馈表》(详见附件23),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抄送市道扩中心、审核单位。


(八) 抽查工作完成后,市造价站、抽查单位将相关资料退回审核单位。


(九) 抽查工作完成后,重启审核流程,由审核单位按照第十六条第(二)点第2步骤继续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对审核单位的考核

(一) 市道扩中心根据审核进度管理情况、一般性复核质量情况、报告质量、资料管理、服务态度(含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市造价站抽检审查情况、复核偏差率等情况进行项目单项考核和半年度考核,项目单项考核结果作为扣减审核费用、暂停业务委托等的处理依据,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个半年度任务分配的依据。


(二) 具体考核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概算审核的相关管理流程(报审、审核过程跟踪、资料归档、数据统计分析与共享等),应在概算审核管理系统(http://gssh.gzcc.gov.cn)中完成。备案项目的相关管理流程,在概算审核管理系统(http://gssh.gzcc.gov.cn)中的备案登记模块中完成。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市道扩中心、市造价站等单位共同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可在概算审核管理系统完成在线发起概算审核申请、填报项目信息和提交送审资料(电子文档)、摇珠选取审核单位(属于备案管理模式的项目)、跟踪审核进展、查询历史审核结果等功能。审核单位可在线获取摇珠结果、填报审核负责人员、审核时限报警、提交审核过程资料和审核报告等功能。具体详见使用手册(另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次录入,需先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gdtz.gov.cn)申请项目代码,具体详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政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发改〔2018〕782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定期通报概算审核情况、概算抽查情况,包括概算平均送审核减率、退审情况等内容,对概算审核结果核减率超过20%的项目以及对审核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和案例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道扩中心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对审核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核纪律、进度、质量进行考核,同时,如发现审核单位在审核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拒绝接受跟踪核查、违反回避制度、转包、擅自分包、玩忽职守影响项目推进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节的,予以扣减审核费用、暂停委托造价审核咨询;情节严重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终止合同、给予行政处罚等。


第二十五条 市造价站依据抽检审查结果判定审核单位的审核质量,对发现的审核质量问题除按合同及考核管理办法处理外,严重质量问题纳入诚信评价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道扩中心和市造价站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时间及解释单位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工程概算审核流程图


2. 摇珠抽取概算审核单位申请表


3. 工程概算、调整概算审核送审资料要求


4. 征收补偿概算审核送审资料要求


5. 管线迁改概算审核送审资料要求


6. 征收补偿、管线迁改概算审核申请表


7. 项目分次送审概算的函


8. 项目分次送审概算情况表


9. 符合性审查报告


10. 项目申请审核的函


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12. 概算送审金额超批复估算分析


13. 项目退审申请函


14. 项目退审批复函


15. 已退审项目再次申请审批函


16. 申请调整概算送审金额的函


17. 申请调整概算的函


18. 审查报告格式


19. 概算审核项目抽查工作方案


20. 送抽检审查资料清单


21. 概算抽检审查意见表


22. 概算抽检审查完成函


23. 审核单位工作情况抽检审查反馈表


24.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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