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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成效


(一)多措并举,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动扎实推进


2020年,长春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广场屏幕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系列活动,报道宣传信息37篇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6万份,惠及各类农民工近7万人;领导小组组织人社、建委、公安等部门开展4轮专项隐患排查工作;定期进行案件梳理总结。


“e网”监管平台监管项目545个,开设专用账户576个,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9.7万人,银行代发工资26亿元;全年共排查企业1109家,排查出欠薪隐患150例,为5248名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9386万元,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113件,接办国家和省转办欠薪线索132件,接到国家平台转办线索2607件,累计为1.3万名农民工追回工资2.01亿元。


建立完善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行,对发现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严格审查程序后,列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同步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多方面、多领域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利用各类社会媒体向社会进行发布,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营造全市“不想违法、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企业经营氛围。


全面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处理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承担解决本地区内的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构建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将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落到实处。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得到稳妥处置


《预案》中明确了指挥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规范了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及时有效处置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突发性紧急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注重实效,统筹全市根治欠薪工作整体推进


狠抓落实,全面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活动


经自查,长春市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稳步开展,有效解决了一批重点复杂案件,各地、各相关部门责任落实到位,基本形成了各地、各部门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突出重点,对重点欠薪线索进行督查督办


长春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下发各类函件、督办通知、召开工作协调会、约谈等形式,有效推进案件办理,全年共下发各类函件121件,下发案件督办通知89件,召开工作协调会11次,约谈责任地区1次。2020年,省转办的案件线索160件,已全部办结。


及时响应,快速解决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线索


对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登记的案件,实行了24 小时平台值守工作制,对国家平台转办的线索,简单案件不过日、复杂案件不隔周、特殊案件不过月,坚持每日欠薪动态汇总,实行日调度、日通报制度,每日调度欠薪案件查办和处置进展情况,专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同时,长春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依法依规对涉及欠薪的案件从速从快处理,对查实的严重违法欠薪行为,做到“一案三查”,即查欠薪问题、查制度落实、查追责问责,此举得到市政府领导高度肯定。


(三)科学筹划,落实创新举措助力根治欠薪


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


2020年,平台监管项目545个,开设专用账户576个,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9.7万人,银行代发工资26亿元,夯实了源头治理的工作基础。


强化权益兜底保障


严格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为农民工欠薪问题提供兜底保障,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全部保障到位,其中市本级筹措1000万元,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筹措500万元以上。


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由市人社局牵头,通过“e网监管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工资支付落实情况,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排查工作,及时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隐患。同时通过平台预警、新闻媒体舆情信息、网上举报和农民工实地投诉等渠道,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力争把欠薪矛盾处置在萌芽,从源头减少欠薪行为的发生。


(二)营造诚信氛围,进一步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


2021年,长春市将继续全力开展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长春市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黑名单”制度,依法按季度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建立企业诚信等级评价信息库,实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动态分类监管,不断提高用工管理水平,督导企业合法经营,切实达到“让信用有价值”的总体目标,避免发生劳动违法案件。


(三)注重协调配合,形成举全市之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合力


要注重人社、住建、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对我市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场监督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充分发挥县(市)区、开发区监管作用,对可能发生欠薪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早反馈,全力构建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根治欠薪治理格局。


(四)强化依法治理,严厉打击涉及欠薪问题的违法违规现象


各地区要持续强化领导小组牵头作用,对照责任制要求,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由相关部门对所属领域存在问题进行查处和整改,并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加强联合查处、加强联合惩戒,对本地区、本系统存在的拖欠工资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办,并加大打击力度,促进案件推进效率全面提升。营造不能欠、不敢欠的良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氛围,为长春市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振兴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问&答


长春市人社局在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工作?


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两金三制一书”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全面监督检查(“两金三制一书”有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实名制、分账制、工资按月发放制和落实条例承诺书)。


二、面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时,会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用人单位开展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予以相应限制。


当农民工遇到欠薪问题时,应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权?


一、可以直接到自己干活工地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窗口当面投诉或举报;


二、可以在市、区两级政府或人社部门的门户网站开设的欠薪专栏或者专门的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平台进行留言来反映诉求;


三、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3或各级劳动监察公开电话进行投诉;


四、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咨询或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如果不认可,还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五、可以寻求工会组织的帮助。


农民工依法维权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要保证提供的信息准确,比如说个人的真实信息、工作的具体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作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和电话等,这些信息对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准确找到欠薪单位及相关人员很重要;


二、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欠条、出勤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欠薪,有这些材料,有助于明确欠薪案情,提升办案效率。


三、要依法维权,选择正规的维权渠道,不要通过民间的非正式组织或“黑中介”来解决问题,以免上当受骗,或是被捆绑讨薪条件、或是被不法分子及其它敌对势力利用,或是被无故拖延案件办理进度,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e网”监管平台运行近两年,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发挥的作用如何?


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e网”监管平台,是治理欠薪工作的创新举措,是政府提出政务信息化的科技结晶,这套数字化监管平台自2019年5月上线至今,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目前,累计通过平台监管的项目已达964个,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806个,录入农民工实名制信息接近14万人,代发工资达29.6亿元。


其作用发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对农民工朋友而言,工资可以通过银行按月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保证了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得到工资,确保了“钱能发到位”;其次,对建筑企业而言,通过平台录入实名制信息,实行线上考勤管理及合同签订,使企业劳动用工得到进一步规范,确保了“钱能发对人”;最后,对监管部门而言,根据平台上的实名制登记、工资台账、考勤记录等信息,可对工程建设项目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能够提早发现欠薪隐患,将欠薪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钱能及时发”。“e网”监管平台的上线运行,有效地预防和降低了欠薪隐患的发生,起到了源头治理的效果,形成了农民工、建筑企业、人社及行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也成为治理欠薪工作的一个信息化监管平台。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应注意哪些重要事项?


一、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要采用口头约定形式,内容要尽量详细具体,合同签订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农民工应妥善保管;


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吉林日报社出品


策划:姜忠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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