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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

资产收购与资产买卖有何区别?不同的业务在税收处理上有何差异?下面就来梳理一下资产收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案例:资产收购与资产买卖有别,税收如何缴纳


嘉兴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2018年8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产、土地部门传递的有关该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过户涉税事项联系单。税务机关经过核对发现,该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过户主要是由于与东城公司之间的资产重组引起,具体情况如下:


东城公司下属的东城化学与东城生物分别是东城公司控股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8月,东城化学以其99%的净资产(包括实物资产25 000万元以及承担与其相关联的债权5 000万元、负债19 000万元和劳动力268人)注入东城生物公司,作为对价,东城生物将其所拥有的华丰公司的30%的股权转让给东城化学。



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


资产受让是指企业有偿接受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



土地增值税



1.政策规定


资产收购,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一条第(三)款给出的定义,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7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分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东城化学实际上是以其名下的资产进行投资,但是,东城化学取得的不是“被投资企业”东城生物的股权,而是华丰公司30%的股权。因此,不属于财税[2018] 57号所规定的情形。


此次资产划转,如果涉及房地产转移,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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