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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一是采取三会一层制的模式,在公司法中明确了各组成部分的职责和义务。


二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三是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掌握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和对经营者的任免权,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有违股东大会委托的责任,则股东大会可罢免有关成员,直至改组董事会。


三是高层经理人员接受董事会委托,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管理权,经营层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董事会就可以及时更换解聘。


四是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进行纠正,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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