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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并购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给非居民企业)

最高法明确:收购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通过沈律师介绍的这么多关于征地拆迁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的过程是十分复杂的,所以部分地区的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行政征收程序,采用了用收购的方式代替征收,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种方式具体怎么实行?到底违不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对于汪女士的原告资格进行审理,而这过程中也对收购方式代替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为这种收购是行政机关委托公司订立,所以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应当赋予当事人起诉权以监督该协议的实行,而本案中汪女士并没有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诉讼。但汪女士的房屋也在旧城改造范围,虽然目前并未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不排除日后行政机关对汪女士房屋进行拆迁的可能,同时因为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已经侵犯到了汪女士的房屋合法权益,故汪女士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可以提起诉讼。



因为行政机关的收购行为规避了行政征收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因为签订协议人数众多,也对被拆迁人进行了合理的补偿,故不应笼统认定该行为违法。但是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行为也不值得鼓励,故行政机关在后续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定的征收程序进行。


以上是关于以协议收购代替征收是否合法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如案例中的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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