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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营销员税如何上(保险业营销员如何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新个税法下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如何纳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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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 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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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1.特殊人群:取得佣金收入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如信用卡推销员、导游服务人员等中介机构人员就不属于。


2.适用税目劳务报酬所得。


3.改变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办法,比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


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4. 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处理。由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与提供劳务的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关系,并且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提供劳务具有不连续性,所以单位并不掌握自然人纳税人的专项扣除情况,也不能正确计算自然人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人数众多,还可能受雇多个公司,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因此,单位在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时,不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明确: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纳税人汇算清缴时办理


5.明确了收入额基数: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6.明确了展业成本的扣除: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7.计算公式


法定费用=不含增值税收入×20%


收 入 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免税收入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按规定实际缴纳的企业年金、税优型商业保险、税延型养老保险以及由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


累计收入额=本期收入额+上期累计收入额


累计减除费用=5000×在单位从业的月份数


累计其他扣除=本期其他扣除+上期累计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019年2月,CD市TP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张某月佣金收入51500.00元,计算张某本月应纳的各种税费。假设1月取得佣金收入与2月相同,上期已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046.85元;没有其他免税收入和减免税额。


1、计算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51500÷(1 3%)×3% =1500(元)


2、计算不含税收入额


本期不含税收入额=(51500-1500)×(1-20%)=40000(元)


累计不含税收入额=本期收入额+上期累收入额=40000 40000=80000(元)


3、计算应纳税费及附加


本期应纳城建税=1500×7% =105元)


由于本月张某佣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故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累计税费附加=本期税费附加+累计税费附加


=105×2=210(元)


4、计算展业成本


本期展业成本=不含税收入额×25%


=40000×25%=10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本期展业成本+上期累计展成本=10000 10000=20000(元)


5、计算其他扣除


本期其他扣除=(展业成本+税费附加+企业年金+税优型健康保险+税延弄养老保险+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10000+105=10105(元)


累计其他扣除=本期其他扣除+上期累计其他扣除


=10105 10105=20210(元)


6、计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80000-5000×2-20210=49790(元)


7、计算张某本月应纳所得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49790×10%-2520-1046.85


=141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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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子说税


看到上面的算法,是不是有点头痛,不知各位看官是否这样认为。



〔简单问题复杂化〕


2016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5号),至今记忆犹新,该文明确:


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即: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附加税率)×40%


现在: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问题1:什么是收入额?


收入额,从会计角度说,是计入会计账的销售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角度说,是收到的货币资金。


从税收角度讲,应是指会计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问题2:20%是什么?


从税收的角度看,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或费用扣除标准,是法定减除费用。


如果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低了,建议直接明确提高法定减除费用标准至40%,不宜新增“展业成本”概念,因为各行各业的劳务报酬都有展业成本,只是有的高,有的低罢了。新增概念使扣除费用计算复杂,徒增社会成本!个人觉得45号公告计算展业成本的扣除顺序更符合计税原理。


问题3:为什么要减除5000?


5000的费用减除标准是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法定减除费用,存在重复减除问题,混淆概念。


结论:


A.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根本改变


税改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40%)-附加税费)〕×(1-20%)


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1-25%)-附加税费-其他扣除


这两者比较有着必然的区别。


B. 预缴申报办法值得再研究


税改后比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预缴法比较烦琐,同是劳务报酬所得,却因行业不同而申报办法各异。建议采用总局2018年61号公告按次预扣预缴的方法,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税率表预扣预缴,简单实用。


原因有三:


一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可能收入不连续,累计扣除存在多扣5000的情况;


二是劳务报酬无论设计多么精准的预扣,只要纳税年度收入额大于60000元,年度终了纳税人都需要汇算清缴。


三是对低收入者的影响巨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三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对雇佣为保安、保洁以及提供零星劳务者,月平收入约2000元,按月预扣的税款,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退还,占用纳税人资金。


到了退税的时候,保洁会哭着说:办理电子退税?我要会我就不会来当保洁阿姨!你们城里人欺负人!



C. 申报方法越来越复杂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的方法目前有四种:


一、居民个人普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预扣预缴,适用61号公告税率表二计算纳税;



二、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比照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预缴特殊办法,适用61号公告税率表一计算纳税;



三、长期连续的劳务报酬所得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申报方法,适用61号公告税率表一计算纳税;


四、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代扣代缴,适用61号公告税率表三计算纳税。


除非居民个人外,居民个人无论选用哪种申报方法,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除其他扣除的年度累计收入额达到60000万元以上,或者多扣税款申报退税的,年度终了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在次年的3到6月期间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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