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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办法(陕西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近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权,依托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前手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已督促吴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回了1237.74万元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3年以来,吴起县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不符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情况下即开始进行主体工程建设。为避免国有财产流失,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吴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收缴吴起县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企业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吴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收缴易地建设费。截止目前,上述部分单位企业已经交付人防易地建设费1237.74万元,人防异地建设费征收工作取得新突破。



近年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加强对工作经验和规律的梳理,运用检察建议,帮助行政执法机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调动行政执法机关自我纠错、维护公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什么是人防易地建设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七条规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条规定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规定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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