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城管局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城管没收东西罚款标准不接受处罚)


300余斤新鲜猪肉被拖走


针对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如何严格处置被扣押、罚没物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和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如《行政处罚法》74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而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9条同样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这意味着,对于像猪肉这样的扣押或罚没财物,作为执法者的城管部门,事实上是无权擅自处理的,不仅应当“妥善保管”,且须“全部上缴”,即便是像猪肉这样不易保存的鲜活农产品,也要“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决不允许自行使用、截留,更不允许擅自私分或变相私分。


此次事件中,相关城管部门,虽然看似并没有直接私分、装进私人腰包,而是做了公益,但在未履行“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擅自做主,将其送给福利院,从严格依法执法角度来看,实际上仍是一种违法的变相私分行为。


无论是行政处罚过程中扣押罚没财物的处置,还是福利院慈善捐赠的筹集,都应遵循相应的公平正义程序行事——不仅前者要严格根本法定程序处置,后者同样也要在充分遵循“自愿、诚信”等原则前提下进行,而不容随意擅自任性为之。


城管将扣押罚没的财物,不经法定程序,便擅自送给福利院,看似在做好事,实际上是明显不合乎基本程序正义的违法之举,不仅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要求,也明显违反了《慈善法》的相关原则精神,也是一种变相的强捐逼捐行为。


较之“占道经营、违法摆摊”等摊贩违法行为,作为公权机关的城管部门的违法执法,对整个社会法治秩序的破坏性、杀伤力,实际上更大,后果也更严重。这正如先贤所言,“如果普通人违法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执法者违法犯罪就是污染了水源”。对于城管这种任性执法现象,不能容忍姑息,相反必须严肃依法追究责任。 □张贵峰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