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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2011年178号文件(自然资源部2021年178号文件)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的理解


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及人身属性特点,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发生继承问题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户内人员共有,户内部分成员的死亡、出生、婚丧嫁娶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宅基地将由剩余成员继续享有,这一特点类似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按户分配,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有村民身份的人以户为单位申请分配而来。


总结: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继承的,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份额继承。婚娶、收养、出生等家庭成员增加,不会产生份额调整。但作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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