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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旅行社差额征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旅游业差额征税税率)

我国旅游企业即将施行“营改增”改革,为了实现“营改增”税收减负与促进经济发展目的,需要研究说明“营改增”对不同类型旅游企业的影响与政策选择。


如果旅游企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适用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拟在2015年出台“营改增”方案中的“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即由目前营业税率5%(旅游饭店与旅行社)或3%(旅游景区点门票收入)改为增值税率6%,会对不同旅游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需要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营改增”对旅游饭店企业的影响分析与政策选择


(1)据《2014中国旅游饭店统计年鉴(副本)》统计,2013年全国星级饭店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是5.694%。


旅游饭店企业实施“营改增”,如果适用6%的增值税率,据调查研究,通过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3.4%~4.85%之间,总体能够获得略微减少其税负的效果。


(2)建议将旅游饭店购买的建筑装修劳务及酒店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拟在2015年出台的“营改增”方案中已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建筑业具备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可能性,可以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衔接。


(3)基于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拟在2015年出台的“营改增”方案中已经将不动产的购买纳入可抵扣范围,建议不动产的经营性租赁费用也纳入可抵扣范围。因为有不少旅游饭店或饭店集团采用长期租赁不动产方式经营饭店。


(4)建议所有的进项税抵扣全部按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实际抵扣,无论其税率高于或者低于旅游企业自身的适用税率。


二、“营改增”对旅行社企业的影响分析与政策选择


(1)据《2014年中国旅游统计年鉴(副本)》提供数据测算,2013年全国旅行社缴纳的营业税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是4.145‰左右,接近0.4%。


旅行社实施“营改增”,如果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税负的增加与减少主要看:一、是否能够延续差额纳税政策。二、是否能获得足够的进项税抵扣发票。如果继续延续差额纳税政策,并能够获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实际税负将会减少。如果不能,可能会导致实际税负比“营改增”前高。


(2)旅行社企业取得进项税发票困难。很多旅行社业务由于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抵扣。例如,农家乐费用、居民境外旅游所有费用、旅行社当地接待费用、过桥过路费用等,其中境外费用甚至无法完全取得发票。另外,机票、火车票、签证费等均为游客个人抬头,目前也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且,上述费用在目前营业税差额征收中均为成本抵扣项目,因此,若实行增值税,会产生由于可抵扣进项税较少导致旅行社税负增加的结果。


(3)由于原旅行社是实行差额征税即按照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后的差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即使是现在的增值税中的成本可以全部抵扣的话,其6%的增值税税率也要高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而如果在业务操作中还有发票不齐全或不能扣税的因素存在的话,则进项税的抵扣额度还要小,新增加的税负就更多了。所以,建议从有利于旅行社发展的角度,适当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可以按照“营改增”前全国旅行社行业的税负平均水平来核定;或视同旅行社的成本为自动全部抵扣进项税,将增值税税率核定在3%以下;或核定固定增值税税率在3‰以下。


(4)必须在全国全行业推行增值税发票制度。如果未在全国和各行业都开展“营改增”的情况下,旅行社的“营改增”将会使旅行社企业的税负大量增加,也就必将会影响其经营业务的开展。


(5)政府部门对旅行社应该有一定的特殊政策。旅游业务中的绝大多数业务都是与“消费者个人”的消费内容相近的,如餐饮、住宿、交通等,都是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内容,也是旅行社的主营业务。按目前规定,这些行业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或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那就会影响旅行社的经营业务,影响旅行社的进项税抵扣数量。


(6)对入账发票的理解和宽容。在无法留存发票正本的情况下,建议对特定的项目可以用发票(票证)的复印件替代正本发票。建议税务部门考虑允许用火车票的复印件来替代火车票正本作为财务报销的发票附件给予抵扣进项税,或者是授予火车站可以另外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的权力。


(7)允许出境业务的境外发票(账单)做进项税的抵扣。境外还有许多情况是现金交易而不能取得发票的,如地铁、出租车等,餐馆的发票就是手写的。


(8)以团队业务结束的日期为销售实现、纳税计算的日期,以解决预先开发票就要纳税导致现金流减少的问题。在旅行社的实务操作中,有的是资金并没有收到只是在走内部的申请流程时就开出了发票,即需要1-3个月的时间才能收到款项。因此,旅行社除了需要垫付较多业务成本资金外,还需要承担开票后的税金支付。而这些预交的税负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抵扣完。建议能根据旅行社业务操作的实际情况给予宽容,以团队业务实际完成结束后为计税日期。


三、“营改增”对景区点企业的影响分析与政策选择


(1)据《2014年中国旅游统计年鉴(副本)》提供数据测算,2013年全国旅游景区缴纳的营业税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是3.7285%,接近3.7%。


(2)“营改增”后,即由原来3%的营业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率,对固定资产投资量大的旅游景区点,由于门票收入要占其总收入的80%~90%之间,全部没有抵扣项,会使它们的实际税负由原来的占营业收入的3%提高到占营业收入的5%~6%左右。


(3)“营改增”后,对以自然景观为依托的旅游景区,会使它的实际税负由原来占营业收入的3%提高到占营业收入的5%~6%左右。


(4)“营改增”后,对以历史人文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点,据测算会使它的实际税负由原来占营业收入的3%提高到占营业收入的4.73%,约增加1.73个百分点。


(5)如果要将旅游景区点企业的营业税率3%改为增值税率6%,又要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或者不增加税负的目的,就要保证有足够多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有关降低税负的建议如下:


第一,作为生活服务业,直接服务于百姓生活消费,没有什么附加值,经营链条短,几乎没有上下游环节,建议简易设置税制结构。第二,旅游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成本投入较大,对解决社会就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议适度抵扣人力成本。第三,旅游服务业抵扣项目少,取得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难的因素,建议给予抵扣成本的加成计算,提高抵扣比例。第四,税务总局拟在2015年出台的“营改增”方案中,旅游景区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仅为不动产,不动产一般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范围太狭窄,对旅游企业的普惠性不够。建议将固定资产中的运输设备、机器设备也纳入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范围,与目前运输业的增值税抵扣税目政策一致。第五,至少允许不动产投资100%抵扣。第六,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责编:刘伊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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