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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问题(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主要问题


根据实地调查,发现合作社发展虽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仍处在起步阶段,不同程度地存在运作不够规范、服务水平不高、协调能力较弱等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


1、是有些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认识不足。担心农民因此联合起来与政府唱对台戏,不予支持。


2、是对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认识不足。没有正确把握“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有的合作社是乡镇村领导为了完成任务或争取政策支持而强行组织“催生”出来的,还谈不上发展问题。


3、是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快、有区域优势的乡镇、村占多数,经济落后、偏僻地区的乡村少。


(二)内部管理不规范,决策不够民主。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数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是合作社规范管理不够。一部分合作社还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章程,有的虽有章程但合作社产权不明晰,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等。


2、是有的合作社对一些重大事项和活动没有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


3、是社员合作意识不强,只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


(三)扶持力度不够,组织运作困难。


1、是各级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由于地方政府财力紧张,扶持资金有限,扶持面不广,绝大多数合作社由于处于初创阶段,没有资金底子,运营中都存在资金瓶颈。2、是信贷支持不力。3、是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执行。


(四)技术人才匮乏,成员素质不高。


一是带头人难寻。难以寻找到懂技术、善管理、有文化、有胆识、乐于献身农村事业的合作社带头人。


二是缺乏技术骨干。各合作社基本上都依靠农业、农经、林业、畜牧和农机等部门技术人员直接培训传授技术,而合作社自身的技术力量缺乏,难以指导到一家一户的创新和发展。


三是合作社社员素质不高。社员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合作社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服务的能力弱,导致管理粗放。


(五)合作社服务能力弱。目前主导产业虽实现了全覆盖,但很多有名无实,大部分合作组织的经营还停留在产品的初级生产阶段和简单包装销售上,缺乏现代化的经营意识和对市场的洞察力,无法提供有效服务。


(六)指导能力弱。由于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机构指导手段单一,协调办法不多,缺乏与大市场、龙头企业(公司)对接的联动机制,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例如,在调查的5家生猪专业合作社中,有4家能够从生猪的品种改良、养殖技术、疾病防治、市场信息等方面有真正意义上的紧密合作,1家只是不同程度地停留在形式上。


三、在发展中提高和规范合作社的几点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农民合作社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国家通过专门立法承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其利益不得侵犯。它的诞生和发展不仅把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连接,成为农户、企业、政府、市场的桥梁与纽带,而且解决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等问题,解决了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良性运行机制。


一是在制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尽可能详细规定合作社内、外部运作规则和法律要求应当规定的内容。


二是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并充分履行职责,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处理在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务。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成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合作社的财务情况有权审查。


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所规定的比例,采取按交易额分配为主,同时按股分配的利益分配机制。


四是采取股份合作、保护价格、利润返还等形式使企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三者之间联系更加紧密,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


五是实行内外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外部监督方面主要是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监督合作社依法按章程从事经营活动。在内部监督方面主要通过合作社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作用,实现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加强对合作社经营管理情况特别是财务上的监督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创造一个政策配套的良好发展环境。


一是出台优惠政策,为合作社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态,有一个培养和发展的过程,需要各方面优惠政策的扶持,才能茁壮成长。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确立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观念。


1、登记发照支持。只要合法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就准予登记发照。2、在产品销售、加工、流通实体等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提供税收优惠政策。3、加强信贷支持。通过政策性信贷、财政贴息、保险等金融手段,解决农民合作社资金投入不足和发展风险问题。4、实施电价等优惠。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初级加工、从事种养业生产的用电、用水、用地以及人才使用、农用柴油等应给予大力扶持。


二是培训合作社专业人才。合作社组织管理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人员素质的高低,因此农业部门要有具体培训计划,对合作社的管理、技术人才进行培训。同时积极探索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在人才、信息及技术上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的名优产品。


引导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把目前地方拥有的自主品牌、名优产品做大做强。引导合作社成员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的生产规程组织生产,用严格的管理制度控制生产的各个环节,确保合作社的产品是无公害的绿色产品。


(五)搭建一个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平台。


充分发挥农经部门的协调指导职能,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产品购销信息,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


(六)建立一个利益紧密的合作网络体系。


发挥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的影响力和带动作用,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界限,实行多渠道、多领域联合或合作,逐步把利益松散型合作改造为利益紧密型合作。依托龙头企业,实现合作社与超市卖场、农副产品加工业等一批龙头企业、采购商对接,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采购商+合作社+农户;等新型合作模式,走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的路子。通过合同关系或直接入股的方式,实现企业(采购商)、合作社和农户三者之间的发展共赢。


(七)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八)强化试点示范,致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带动。


加快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在巩固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一批一批地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规范试点运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明确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等,使合作社的发展一开始就规范进行,要求每一家合作社按照“有一个章程、有一个良好运行机制、有一套管理制度、有一个利益分配机制”的“四个一”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其次,典型引路推进,在条件成熟的乡村或地区先行试点,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方针,每年通过开展示范社评比等活动,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运行机制较好的专业合作社建设试点,从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通过培育一批典型,总结经验,形成比较完善的做法,以点带面,推而广之,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振兴乡村经济,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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