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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研发服务进项税抵扣(研发费用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吗)

有人问:研发活动所用的仪器设备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研发所用的仪器设备的进项税,如果专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其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如果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其进项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不允许抵扣。


另研发所用的材料或接受应税服务等的进项税,如果专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如果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其进项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都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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