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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金是什么意思(项目资本金是什么意思啊)

福州一小区成功赢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8272194元的诉讼请求,


相关判决已经生效。




(2020)闽0102民初6729号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衣锦华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9号衣锦华庭一期。


负责人: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北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北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M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双抛桥。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长。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衣锦华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与被告福建M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置业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案号:(2020)闽0102民初1483号]后,于2020年3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的起诉。




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不服该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闽01民终2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M置业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M置业公司立即将其欠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8272194元缴付至福州市××房××房产管理局的指定账户;


2.判令M置业公司参照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期同类存款利息标准支付其拖欠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利息自200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90%的三年定期,9%的一年定期,1%的活期计算同期同类存款利息);


3.判令由M置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追讨事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系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出于维护衣锦华庭一期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目的,经衣锦华庭业主大会同意,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M置业公司于1999年开发建设,2000年陆续起售的“三坊七巷一期商住楼”(现称衣锦华庭),其取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2000>榕房许字第0601号]的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之间。




M置业公司与衣锦华庭一期业主签订衣锦华庭一期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由业主缴纳该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缴交未交或未足额交存其开发建设总投资额的2%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




因此,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上述各项地方性法规及规定于2007年2月8日、2007年7月7日、2009年8月9日、2014年4月21日、2015年12月17日发出的榕房系列文件确认“衣锦华庭”一期(即三坊七巷一期)1-5#楼及连体部分建筑面积为122265平方米,投资总为43757.32万元,M置业公司应缴专项维修资金共计875.15万元。2014年4月21日发出的榕房函[2014]288号文中再次确认M置业公司应缴专项维修资金共计875.15万元,截止其发文日,M置业公司实缴479306元,未按规定足额拨付,剩余部分未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8272194元,并限期M置业公司于60日内办结,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但经衣锦华庭一期业主多次维权以及福州市房管局多次催缴,M置业公司始终怠于补交,致使衣锦华庭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空缺巨大,小区多处公共部位建筑设备老旧破损无资金进行维护修缮,严重侵害了衣锦华庭一期业主的全体利益。




对于M置业公司欠缴的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计算方式,在福州市××房××房产管理局的榕房函[2015]1180号发文《关于依法申报缴交“三坊七巷一期工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中已经予以确认,即按照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目前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款方式为90%的三年定期,9%的一年定期,1%的活期,其中三年定期和一年定期均在同期基准利率上再上浮了较大比例。请求法院一并判决M置业公司支付自2004年12月24日起确定由其缴交未交或未足额交存其开发建设总投资额的2%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部分产生的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衣锦华庭一期欠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应由M置业公司补交,欠缴部分产生的利息也应由其支付,因此,为维护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闽长置业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M置业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于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提供原件供本院核对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案庭审内容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材料,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M置业公司系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街街道××路××号××坊××巷××期工程”项目的开发单位,其取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为[2000]榕房许字第0601号,批准时间为2000年9月11日,批准预售楼号为1-5#楼(另地下室面积17380平方米),建筑面积122265平方米。




2007年7月17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向M置业公司发出《关于依法申报缴交“三坊七巷一期工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榕房物[2007]857号),主要内容为:“我局于今年3月份发布了《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告》(详见附件一),根据该通告精神,经核实,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三坊七巷一期工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2000〉榕房许字第0601号]办理时间在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按规定由你公司按‘三坊七巷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缴纳物业专项维修金,但你公司至今未按规定拨付‘三坊七巷一期工程’物业维修资金。……请你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三坊七巷一期工程’的计委(发改委)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材料,向我局申报核定‘三坊七巷一期工程’应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并按照我局核定的金额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至我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009年8月9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关于核定三坊七巷一期1-5#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批复》(榕房[2009]69号),批复对象为“福州衣锦华庭业主委员会”,主要内容为:“按照《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的精神,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经我局核定,三坊七巷一期1-5#楼及连体部分建设总投资额为43757.32万元,M置业公司应按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资金875.15万元,缴至我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若M置业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已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M置业公司应负责向业主代收并将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全额存入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不足建设总投资额2%的部分,应由M置业公司按规定全额补足。”




2014年4月21日,福州市××房××房产管理局向M置业公司发出《关于依法申报缴交“三坊七巷一期工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榕房函[2014]288号),主要内容为:“经核实,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三坊七巷一期工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2000>榕房许字第0601号]办理时间在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按规定应由你公司按‘三坊七巷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我局核定你公司应缴交‘三坊七巷一期工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751500元,但你公司至今只缴纳了479306元,未按规定足额拨付‘三坊七巷一期工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按照我局核定的金额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8272194元缴至我局指定的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015年12月17日,福州市××房××房产管理局向闽长置业公司发出《关于依法申报缴交“三坊七巷一期工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榕房函[2015]1180号),主要内容为:“经核实,你司开发建设的‘三坊七巷一期工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2000>榕房许字第0601号)核发的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因此上述开发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你司负责缴付。我局榕房[2009]69号文件核定你司应缴交‘三坊七巷一期工程’1-5#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8751500元,但你司至今只缴交了479306元,未按规定足额缴交‘三坊七巷一期工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拖延缴交追加利息,利息按照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目前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90%存三年定期存款,9%一年定期存款,1%存活期存款,维修资金存储的三年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较大比例。……现责成你司自接到本通知60日内足额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18年7月6日,福州市××房××房产管理局发出《关于限期提供建审材料及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榕房函[2018]461号),通知对象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内容为:“根据《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七条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34次常务会议的纪要,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开发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的2%向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责成你司自接到本通知60日内向我局提交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开发项目的计委(发改委)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材料,向我局申报核定开发项目(详见附件)应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并按照我局核定的金额及时足额缴交。”该通知的附件内容亦为福州市××房××房产管理局要求M置业公司尽快足额缴交“三坊七巷一期工程”1-5#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18年9月11日,福州市××房××房产管理局向施捷作出《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榕房信[2018]473号),主要内容为:“经核实,‘衣锦华庭一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按规定闽长置业公司应按建设总投资额的2%缴交‘衣锦华庭一期’维修资金8751500元,但至今M置业公司只缴交了479306元,未足额缴交。我局多次发文催缴,M置业公司至今未补缴。”




另查:


一、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提交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7年2月8日向M置业公司发出的《关于追缴“衣锦华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其中主要内容为:“你公司开发建设的‘衣锦华庭’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2003年8月31日前,按规定你公司应按‘衣锦华庭’建设总投资额的2%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另据‘衣锦华庭’业主委员会反映的材料,你公司向业主收取了专项维修资金,但你公司仅将部分代收的35万元‘衣锦华庭’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至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至今未按规定足额拨付‘衣锦华庭’专项维修资金。……请你公司于2007年3月31日前派员至我局核定应缴交的‘衣锦华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按规定将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移交我局代管并全额拨付‘衣锦华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至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闽01民终2751号民事裁定,其中认定衣锦华庭小区于2000年取得〈2000〉榕房许字第060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适用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的《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第一条“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缴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福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未设立业主委员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户代管”的规定处理。




再查,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函》,确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账账户为1312××××5885,名称为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国货支行。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法律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来看,本案案由应为业主共有权纠纷。




本案中,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诉称M置业公司于2000年9月11日取得“三坊七巷一期工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在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且M置业公司与衣锦华庭一期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应由业主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M置业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按“三坊七巷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至今尚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272194元未予缴清,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M置业公司在本案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举证对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的诉请、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反驳,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于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M置业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本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全额缴清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于庭审中确认第一项诉请中的指定账户即是上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M置业公司应当将欠缴的相应剩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至福州市××房××房产管理局的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故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诉请,衣锦华庭一期业委会主张M置业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该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且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实际存在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M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M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房××房产管理局的指定银行账户(名称: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账号:1312××××588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国货支行)缴清剩余“三坊七巷一期工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8272194元;


二、驳回福州市鼓楼区衣锦华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705元,由福建M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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