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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企业所得税需要原始凭证吗(计提企业所得税有原始凭证吗)


众所周知,发票虽然是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并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随着税收大数据的逐步深入,发票的作用正在逐渐弱化


第一步是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1税后扣除凭证有两种来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28号,2018)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前扣除凭证》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为成本、费用、损失等费用核算而制作的原始会计凭证。外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其支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单等


2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28号,20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企业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决算期结束后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步:根据不同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是否齐全


1,核实对应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2018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规定,我国企业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下列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另一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从事零星小企业经营的单位的,以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其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外部证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据应包括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和收款金额。如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境内企业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除对方开具的发票外的其他对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是个人,则应使用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第28号公告第11条,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从境外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及相关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第19条,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人对水、电、气、空调、采暖、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开具发票作为应税项目,企业租用(含单一承租人)办公、生产用房等发生的,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用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出具的其他对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核对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支付凭证等,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保存合同协议、支出依据、支付凭证等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信息,以备参考,以确认税后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三步是税前扣除凭证是否规范


(1)核实发票是否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是否一次性如实开具全部复印件,(二)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照下列规定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晰,线条不压线、不交错;发票单、扣款单加盖发票专用章;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具


(3)核实增值税发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是否准确填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备注栏”是否完整,如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注明提供建筑服务的县&40;市、区&41;名称和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的,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启运地、到达地、车辆种类、车号和运输货物的情况。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识别号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第12条,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取得私印、伪造、涂改、作废、出票人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发票(下列简称“不合格发票”)。,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凭证(下列简称“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对外凭证”)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步税前扣除凭证的补救


最终结算之后的税务处理前夕


情况1:由于某种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纠纷等),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之内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及其他对外凭证,或取得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及其他对外凭证,且企业不主动进行税前扣除,在之后年度取得符合条件的发票等外来文件之后,相应的费用可补足至发生扣除当年,补足扣除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二:税务机关在最终结算期之后,发现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外来文件,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外来文件并通知企业的,应当自通知之日开始60日之内,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对外单据


其中,对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开具补充或替换发票或其他对外凭证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未按规定开具或者更换发票或者其他外来单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开始60日之内提供能够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有关资料,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在发生当年不得税后扣除


参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2018)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企业未在规定期限之内开具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对外凭证,未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确认支出真实性的,相应的费用在发生当年不得税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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