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一)2018至2019年,被告人X(中间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Y(另案处理)介绍A公司为B、C、D、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人民币*千万元、税额人民币*百万元,被告人X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万元(在本案审理中主动全额退出)。
B、C、D、E公司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并于案发后作税款进项转出。
(二)法院
被告人X充当中间人,介绍促成A公司为B、C、D、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X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详见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1)粤0881刑初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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