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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赠送商品房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案例:2019年5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将一套正常售价为240万元的商品房无偿捐赠给某机构,为非公益性捐赠。商品房成本为180万元,A公司对此无偿捐赠的商品房,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略)及企业所得税。A公司相关涉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1.会计不确认收入的处理

(1)涉税处理

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假设对应的土地价款为1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40-100)÷(1 9%)x9%=11. 56(万元)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191. 56

贷:开发产品-房屋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6

(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1. 56万元。

具体申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所附《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填列。

2.会计确认收入的处理

(1)涉税处理

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假设对应的土地价款为1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40-100)÷(1 9%)x9%=11. 56(万元)

(2)会计处理

①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24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屋228.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6

②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

贷:开发产品-房屋180

(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因视同销售业务已经按照销售处理,不涉及调整内容,对于记入“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科目的金额,因该公司是直接捐赠,不符合政策规定,因此不得税前扣除;如果该公司是通过规定的机构捐赠,则可以按照政策规定计算捐赠扣除金额。

【提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上述增值税计算如下:

不含税价格:240÷(1 5%)=228. 57(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228. 57x5%=11. 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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