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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1、暂免征税项目:

A、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B、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 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C、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 集中处理、生活垃圾 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D、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E、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减征税额项目

A、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减按 75%征收环境保护税。

B、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的,减按 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例1:下列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是(A)。

A.机动车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B.医疗机构排放

C.高新技术企业达标排放

D.垃圾处理厂超标排放

二、征收管理


1、征管方式

A、“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

B、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数据传递和比对、复核。

2、纳税时间

A、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当日

B、纳税期限:

a、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b、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 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应税污染排放地,具体是:

A、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纳税地点—— 排放口所在地

B、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的纳税地点—— 废物、噪声产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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