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国家信用公示网江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江苏系统(全国))

(2021年12月1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系统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公告文稿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的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信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信息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大会在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江苏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公司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全国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信用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公开披露信息的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临时报告分类别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再由董事长签发;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司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发;


5、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公司发现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声明。


第六章 对外信息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网、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投资者的沟通。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在与媒体的沟通中,当媒体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对内幕信息相关文件应设置审阅记录,因工作原因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签署保密声明并由公司记录备查。


第五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网站与内部刊物、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可能涉及敏感内容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事前审核,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江苏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系统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5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号)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666,66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55,360,019.3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4,031,948.8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14号)。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企业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等费用后拟按照轻重缓急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1年11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合计为9198.14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9198.14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2703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缺口部分通过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适当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全国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拟置换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1年11月18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198.14万元,其中置换已投入自动化、智能化工厂改造项目8796.69万元,置换已投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01.45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1年11月18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198.14万元,其中置换已投入自动化、智能化工厂改造项目8796.69万元,置换已投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01.45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9198.14万元,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机构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华兰股份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华兰股份截至2021年11月1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2、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信用议决议》;


(三)《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核字[2021]0012703号《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五)《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国家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下同)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160,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有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募集资金在近阶段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同时,公司日常经营中也会存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更大程度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具体方案如下:


(一)额度及期限。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160,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投资产品品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其他保本型理财产品、通知存款、固定收益凭证、协议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担保。


(三)现金管理收益分配。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具体实施方式。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国家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现金管理金额、选择投资产品品种、确定投资产品期限、签署合同及协议等,由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关联关系说明。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投资产品,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六)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购买投资产品的具体进展情况。


(七)其他。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拟购买的投资产品属短期低风险型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难以可靠预计。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时,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


2、现金管理实施过程中,公司管理层、财务经办人员将持续跟踪投资产品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4、独立董事、监事会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推进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审议程序及意见


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160,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产品须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160,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产品须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三)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障资金安全、经营稳定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网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监管部门、证券公司、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公示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企业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可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已知情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相关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间,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四条 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如果内幕信息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经主流媒体报道或已经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披露等。


第十六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时应参照以上规定严格保密,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可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涉及前述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该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责任,并按本制度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参照以上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月7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7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7日(星期五)9:15-15:00。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1488号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智慧源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31日(星期五)


(八)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公示


(九)持有融资融劵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议案名称


1、《关于变更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上述议案1、2、3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3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三)上述议案中,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四、会议登记


(二)登记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1488号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以下简称“股东参会登记表”)(详见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


邮件或信函请在2022年1月5日(星期三)17:00前送达至公司,同时请在邮件或信函上注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四)登记资料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持股凭证、股东参会登记表办理登记;由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股东参会登记表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3、合伙企业股东登记:合伙企业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持股凭证、股东参会登记表办理登记;由合伙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其他类型股东参照以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办理登记时,相关资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如果提供复印件的,法人或合伙企业股东须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股东须签字),但现场出席会议时,出席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参会登记表原件并于会前半小时办理参会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详见附件三。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士军 联系电话:0510-68951502


电子邮箱:zhaosj@hlnpm.com


联系地址:214443 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1488号


(二)会议期限和费用


本次会议预计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所有费用自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请现场参会股东做好健康筛查并严格遵守相关防疫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二、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一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身份证号码: )


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本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如没有作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自然人股东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亲笔签名,非自然人股东请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还需填写附件一《授权委托书》,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由代理人亲笔签名。


附件三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投票代码:351093


(二)投票简称:华兰投票


(三)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四)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审议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7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月7日下午3:00。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数字证书或服务密码,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