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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节税案例,2019个人所得税案例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提供服务所得应当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人以个人名义提供的劳务所得应当并入综合所得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收入总额扣除20%的费用。因此,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会导致 很多支出无法在税前进行扣除。如果将个人提供服务转化为公司提供服务,则公司在提供 服务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必要合法的开支都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这样就 会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外,个人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公司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仅适用25%(或者 20%)的税率,因此,个人一次取得高额劳务报酬的税负 将高于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所以,将个人提供服务转化为公司提供服务也可以达到节税的 效果。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2019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 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个人所得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节税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 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 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纳税筹划图

图16-1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16-1】 朱先生是某大学教授,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之余进行一些培训项 目。2018年度个人开办税务、法律考试培训班10次,共收取学员学费100万元,为成功举 办培训班,场地费、宣传费、资料费、通信费、打车费、餐饮费等各项支出共计50万元。 2019年度,朱教授准备继续开展上述培训项目,收入和支出情况与 2018 年度大体相似。


已知朱教授不考虑上述培训项目的案例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 10 万元。朱教授有两


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继续维持 2018 年度的生产经营模式。方案二:开办培训公


司,由公司来举办上述培训活动,朱教授每年领取 20 万元工资,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 配。从节税的角度出发,朱教授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继续维持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模式,朱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10 100(1-


20%)]35%-8.592=22.908(万元)。


如果开办培训公司,由公司来举办上述培训活动,朱教授每年领取 20 万元工资,公 司税后利润全部分配,公司以及朱教授的纳税和收益情况如下:朱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


(10 20)20%-1.692=4.308(万元);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


25%20%=2.5(万元);朱教授取得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100-50-2.5)


20%=9.5(万元);合计纳税:4.308 2.5 9.5=16.308 (万元)。节税:22.908- 16.308=6.6(万元)。


因此,朱教授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将个人提供服务转化为公司提供服务从而 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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