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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的费用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合伙018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的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律师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对的我市个人所得个体税经营所得核定律师征收适用所得率进行调整,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汕头市辖区内,定合伙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工商户率调整如个体下: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公告适用对象包括:在汕头市辖区内,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采个人所得税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费用投资者、合伙企业个扣除人合伙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公告不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包工商户括个人转让无形资扣除产、销售不动产。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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