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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适用用核定征收的范围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法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核定明显核定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的计算


1.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对象征收: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适用对象:管理办法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办法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征收经营者。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例外

税收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个人所得税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个人所得税所得”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管理办法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的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税收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依法扣缴”。



各省市规定之比较


(根据目前网上所能搜集的省市规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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