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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政策评论(个税专项扣除细则)

近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个税称《办法》),堪称中国个税改革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进展,其深远意义不仅在于为民众提供了力度颇大的“税收获得感”,更在于从法律上确立了全面政策的税收抵扣政策权,并为将这项至关紧要的“纳税人权利”扩展开辟了道路,纳税人权利保护也因此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此次个税专项扣除将为民众带来力度颇大的“税收获得感”。


《办法》通过将专项抵扣制度首次引进所得税制,使之成为个税的内在组成部分,深刻地挑战了传统的税收给付观。此前这种税收观片面地强调民众对政府的“税收给付”,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给付;几乎未能顾及到税收给付的另一面,即政府对民众的人性化和制度化的税收给付。


实际上,在那些“税收痛苦指数”很高的国家中,采纳双向的税收给付观尤为重要。在双重税收给付观下,民众对政府的给付和政府对民众的给付相辅相成,两者均应作为评判税制优劣的重要标准。其专项中,政府对民众的税收给付应采取制度化给付的形式,而不仅仅是政策层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府对民众的这两类税收给付中,制度性给付的地位高于政策性给付(税收优惠),两者之间存在基本的区别,不应混为一谈。


以此言之,《办法》个税创设了政府对民众的细则制度化税收给专项付的崭新标杆——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源泉环节实施专项扣除,细则从而将民众的“税收获得感”从统一抵扣和政策性减免扩展到制度化的专项扣除,而且力度评论之大出乎意料,足以为纳税人尤其是工薪阶层带来实实在在的扣除利好。


《办法》确立的专项扣除共有6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涵盖纳税人“后顾之忧”的所有关键方面,得以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的关键一环。数据显示,受到专项扣除保护的收入水平已经接近多数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许多人不太可能同时享受所有专项扣除这一“税收盾牌”的保护,但总体的保护水平仍然相当可观,如果再加上全国统一的个税统一抵扣额(5000元),这样的保护水平相对于作为中低收入国家的中国而言,足以给人留下评论深刻印象。若以流行语言来表达,就是民众的“税收获得感”堪称“满满的”。


此次个税专项扣除,从法律上确立了完整的税收抵扣权。《办法》的发布和预期实施,预示着纳税人权利概念和保护体制的全面进步。相对于“利益获得感”而言,纳税人的“权利获得感”更为深远。


政治学的一项根本课题是探讨如何“以权利制约权力”。税收概念不仅代表政府的一项巨大权力,也代表了纳税人固有的一项对称性权利。只讲权力忽视权利,或者以强势权力压制弱势权利,将带来权力滥用的高风险,尤其是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概念并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予以保护,就变得必不可少并且极端紧要。


纳税人权利概念包含了丰富的内容,抵扣权正是其中的关键方面,其优先性高于税收减免优惠。与后者相比,抵扣权具有即时性(与纳税义务同时产生)、完整性(按上限抵扣)、全面性(所有相关事项均可行使权利)。这意味着在等额获益的情况下,抵扣制度提供的权利保护程度是税扣除收优惠政策难以企及的。


中国的个税一开始就确立了全国统一的抵扣制度,通常称为标准扣除或免征额。这项制度源于税收原则中的“横向公平”概念,即征税应平等地对待本质上境况相同者。在这里,“境况”指税收不得侵蚀纳税人的生存底线,这一生存底线所有人都适应,并以标准扣除额加以计量。


然而,统一的标准抵扣制度无力顾及税收原则中的“纵向公平”概念,即本质上境况不同者应合理地区别对待。标准抵扣额虽然是普适性的,但其实质意义因人而异。举例来说,对于没有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特殊事项”的人而言,5000元标准抵扣额的经济价值相对更高。这意味着抵扣权的因人而异非常重要,否则,表面上的税收平等将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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