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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转让个人股权所得(合伙创投企业)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转让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创投基金与一般企业的生命周期不同,创投企业前两三年是纯投入,接下来三四年优秀项目陆续退出获得收入,投资失败的项目则在最后几年处理掉,表现在账面上即为亏损,因此创投企转让业股权的亏损能否结转所得受到市场关注。


通知明确,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个人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个人额大于创投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合伙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创投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所得31日前代扣代缴企业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合伙后年度结转。


而按照年度整体核算的,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上述55号文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股权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企业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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