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沈阳市房产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当日起,调整沈阳市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自3月15日起,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等区域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调整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不普通超过300万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自行确定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来源:沈阳网、沈阳发布、沈报全媒体记者 张晓宁
编辑:钟宇
出品: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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