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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出租上缴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地上房屋转让登记产生的土地收益金)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为国有出让土地、一种为国有划拨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划收益金拨方式一般是无偿取产生得土地使用权。


遇到征收,出让土地是对土地有一定的补偿的,那征收划拨土地呢?是否有相应的补偿?



什么样的土地可以被划拨取得?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一般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也即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使用,但是在《土地转让管理地上法》第四十五条中也有关于划拨取得土地的规定: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地上他用地。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种类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两种:第一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出租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第二种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当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产生于第三人时,第三人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对于房屋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同样的道理,应用在因享受国家福利的宅基地和公租房上,当面对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土上缴地使用权土地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当公租房遇到征收时,登记也享有相应的补偿


因此,在国有划转让拨土地中,当划拨土地划拨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生的价格与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即为: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 开发成本。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核算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都属于财产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没有向政府缴纳土房屋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出让土土地地价格-出让金=划拨土地价格。



土地出让金的扣减比例,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收益金法规规定,实践中多数还沿用失效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标定上缴地价的40%的比例,新疆的出让金的比例为不低于20%。


因此,无论是出让还是划拨方生的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时都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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