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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新区工商局电话(重庆江北区工商局行政大厅电话)



地产宣北区传单惊现“重庆沦陷”标题,并虚假宣传重庆pm2.5高达250。4月3日上午,这家地产公司位于重庆江北区朗晴广场的据点被江北区工商部门查处,涉事地产公司老总称,对于这次虚假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高层已经赶往重庆接受处理,对此次事件做了书面道歉,并将于近期到重庆向重庆人民道歉。


而经江北工商部门初步调查,这家地产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恶意抹黑重庆,已经立案调查,一经查实,对地产商做出罚款20万至100万的处罚。


现场:门口贴着道歉信,相关资料已销毁


3日上午10时40分许,上游新闻记者随同江北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观音桥朗晴广场二层的楼盘宣传据点发现,公司已早早地将致歉信贴在门口。在致歉信中,公司表示,因宣传单页广告语用重庆江词“有失偏颇,措辞过激,伤害到重庆工商局人民的感情”,项目部全体成员仅此表示诚挚的道歉,并严格按照重庆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城管执法大队等相关主导部门要求,对此次相关销售宣传单进行撤换、销毁和更换,并对后续营销广告进行严格把关。


经过昨日报道后,这里已经找不到之前的地产宣传单和宣传条幅,前台摆放的宣传画册也更换了。


随后,执法人员进入杂物仓库进行查找,亦无法找到相关资料。负责人表示,这批广告单印发了1万张,2日上午开始发放,截至当天下午共发出去2000张,剩下的8000张广告单将回收不再发放,还将对广告单重新修改。接到市民投诉后,工作人员昨日已将剩下的宣传单和条幅丢弃了。


意外:除了重庆,武汉也“沦陷”了


虽然找不到相电话关宣传资料,但在办公室的电脑中,执法人员发现了之前宣传单的电子版,令人吃惊的是,电脑中除了“重新区庆沦陷”的版本外,还保存了一份“武汉沦陷”的宣传资料,和“重庆版本”一模一样,只是改变了城市名称。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宣传据点的负责人名叫熊晓霞,湖北利川人,之前是这家地产开发商——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今年3月初,熊晓霞个人承包了重庆地区的销售任务,并在观音桥朗晴广场租下宣传据点的门面,并自己招聘员工。


“两地的宣传是同时进行的。”熊晓霞说,这批宣传单是她个人找到工商局地产公司原来合作的策划公司做的,而标语设计都是策划公司制作的,她并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大的影响。


熊晓霞还称,由于重庆和武汉的宣传是同时进行的,所以还按照重庆的版本做了“武汉沦陷”的相同宣传单,但目前并未接到武汉方面的北区相关投诉。在此事曝光后,武汉处的宣传据点也立即对宣传单进行回收和销毁。


老总:股东到重庆协助调查,将重庆江亲自到重庆道歉


根据熊晓霞给出的联系方式,上游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老总谭仲平。对于此事,谭仲平称地产公司并不知晓,但已经造成了这样的影响,目前已经派出公司股东到重庆协助重庆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电话会在之后亲自到重庆致歉。


“公司高层昨天紧急召开会议,就是因为这件事情。”在上游新闻记者电话联系谭仲平时,对方还在针对此事的会议当中。谭仲平称,在此事见报后,地产公司开了一天的会议,针对此事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最后得出结果,除了派大厅出股东协助重庆方相关部门解决外,还会到亲自到重庆道歉。


“给主人家抹了黑,登门道歉是应该的。”电话中,行政谭仲平表示,虽然公司并不知晓外包宣传据点的宣传方案,但作为此事的主要责任方,不会逃避责任。


工商:地产公司作为广告主要承担责任


参与查处这一据点的江北区工商局广告科科长赵发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应当对公司发布的相关广告承担主要责任。

新区

赵法称,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大厅此事中,不管此广告创意是哪一方设计的,利川市凉都生态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都要承担主要责任,而熊晓霞作为外包公司(个人),并不能代替地产商成为广告主。


赵法还表示,开发商本身没有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的资质,这类信息只能由环保等少数指定机构和部门发布,广告中称重庆pm2.5固定数值250,以此替代动态数值显然不妥。


同时,广告内容还存在夸大宣传和恶意贬低,误导消费者嫌疑,行政消费者购买产品后一旦发现实际情况跟广告宣传不一样,开发商就违反了合同法。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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