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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和质权区别通俗易懂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原则上,债务人应当是其所交付动产的所有权人。


2.在债务人并非动产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占有动产时,不知道该动产非为债务人所有时,也可以成立留置权。


(二)同一性


1.原则上,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区别产的原因,与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原因相同,即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2.企业之间的留置,不要成立求"同一性"条件要件。


(三)债务人到期不和履行债务只有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债留置权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四)留置权成立的限制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即"等价留置"规则。


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债权人对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的实行与消灭


(一)留通俗易懂置的权的实行条件


1.留置权的实行条件是债务人宽限期满仍不履行债务。


2.宽限期的长度规质权则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指定,但是不得少于2个月


(3)对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宽限期可以少于2个月,但是仍需具有合理性。


(二)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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