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上海经适房(上海经济适用房2022年)



在涉及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因素中,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意味着是否能享受相关的征收补偿利益,因经此对于什么是福利分房,相关部门也做出了明确上海的界定。


但由于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和时代背景,对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福利分房,坊间时有争议,本期将结合判例对该问题进行解读。


从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来看,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适房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2004年《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共同居住人”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经济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上述规范当中“其他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房屋,而对于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福利性质房屋,以及是否影响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裁判当中处理方式会略有不同,但大的原则是经济适用房有别于福利分房,不因此丧失同住人的资格。


比如(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号判决当中,法院认为,认定同住人所指的“他处无其他住房”特指福利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虽有别于一般商品房,但三被告也是在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基础上取得的。


经济适用房在供应对象、运作方式、管理理念等方面均与计划经济下的福利性住房有所不同,并不能当然的归属于公有住房“同住人”中限定的福利性住房。

适用

再如在(2020)沪0适用101民初52**号判决当中,法院认为被告秦某因实际居住困难而向相关部门申请购置经济适用房,而经济适用房需申请人自行出资部分房款,该房的取得有别于计划经济下的福利分房,故不应因此而丧失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但在具2022年体分配补偿份额时,考虑其已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情形可适当酌减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判例当中,法院并未因被告2022年秦某购买过经济适用房而否定其同住人资格,但是在判决秦某可获得的征收款的份额上酌减至其他家庭成员的一半。


从上述上海两个案例不难看出,经济适用房并不影经济响公房房屋征收当用房中同住人资格用房的认定,但对于具体能获得多少份额的征收补偿款则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公房房屋征收当中,系争各方都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法院在裁判时可能需要考虑的综合因素较多,自由裁量权也会比较大。


因此在大原则不破的范畴内,能够通过私下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当然是最优方案,毕竟诉讼需要耗费金钱成本、时间成本。


但是在面对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起诉或者应诉的情形下,也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团队介绍


本征收团队专注于房屋征收法律工作,陆续参与了蓬莱路、光启南路,546、547、563、7经2号地块及福佑路、厅西路适房、徽宁路道路拓路、五坊园、新昌路、金陵东路、余庆里,复兴东路69号(西)地块、也是园地块、厦门路地块、士林华苑地块项目法律顾问服务。


专业专注于房屋征收,积极配合动迁组、居委、街道参与居民家庭关于征收利益分配的调解及家庭内部征收款分割诉讼,热衷于研究疑难案件,网络免费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更多疑难问题欢迎后台咨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