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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给谁(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给谁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的,应与《信息表》保持一致,销售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不需交给购买方,购发票买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需交给购买方。

编号



02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经抵信息扣,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表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给谁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编号票信息,红字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03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还没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增值税》)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红字,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信息,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专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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