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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合同》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8-50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合同》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1、根据内江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区征收办”)《关于启动内江市市中区第二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牌楼坝片区一期、滨江东路二期沿江路片区、环城路地块、公园街地块)房屋征收程序的请示》(内市区房征【2015】75号)及相关公告以及内江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中区牌楼坝片区(一期)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市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查的批复》(内市区发改【2015】172号)等文件要求,本公司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牌楼路157号、237号的土地及房产属于上述棚户区改造范围。鸿翔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与市中区征收办签订了36份附条件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合同》(以下简称“《补偿合同》”)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上述《补偿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生效后,市中区征收办将对上述土地及房产进行征收并对鸿翔公司予以货币补偿。


2、2018年5月28日,本公司召开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及的议案》。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上述36份《补偿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生效后,鸿翔公司预计将收到货币补偿款74,580,911.15 元人民币,扣除上述资产截至2018年4月底的账面净值(5,914,193.16元)后计入营业外收入(68,666,717.99元,最终以2018年度审计数据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45.8%,将对本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市中区征收办,为内江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市中区征收办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被征收土地、房产的基本情况


1、上述征收事项涉及的鸿翔公司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牌楼路157号、237号的土地补偿面积为13,921.09㎡,房屋补偿面积为25,732.4㎡。


2、截至目前,鸿翔公司涉及本次征收的土地及房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补偿合同》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根据鸿翔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有关书证材料,经市中区征收办及鸿翔公司核对,本次征收涉及的总面积为18,598.96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补偿


鸿翔公司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房屋补偿。


(1)市中区征收办向鸿翔公司支付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总计为40,716,434.22元人民币,大写:肆仟零柒拾壹万陆仟肆佰叁拾肆元贰角贰分。


(2)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支付:市中区征收办于《房屋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10日内付给鸿翔公司,支付方式:转账。


3、被征收房屋交接


鸿翔公司于《房屋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并将腾空的房屋交由市中区征收办拆除。


4、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合同获得鸿翔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2)市中区征收办向房屋征收主体申请对合同所称改造范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如房屋征收主体决定对合同所称改造范围不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则合同自行终止。


5、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


鸿翔公司在合同生效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市中区征收办报有关部门注销。


6、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鸿翔公司逾期不搬迁的,市中区征收办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中区征收办与鸿翔公司经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补偿意见:


1、市中区征收办支付鸿翔公司土地补偿金额为8,032,468.93元人民币;


2、市中区征收办支付鸿翔公司其他房屋补偿金额15,693,568.00元人民币;


3、市中区征收办支付鸿翔公司停产停业补助费为10,138,440.00元人民币。


上述补偿金额合计33,864,476.93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捌拾陆万肆仟肆佰柒拾陆元玖角叁分。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1、上述36份《补偿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生效后,鸿翔公司预计将收到货币补偿款74,580,911.15元人民币(大写:柒仟肆佰伍拾捌万零玖佰壹拾壹元壹角伍分),扣除上述资产截至2018年4月底的账面净值(5,914,193.16元)后计入营业外收入(68,666,717.99元,最终以2018年度审计数据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45.8%,将对本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目前,本公司生产等已全部搬迁至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的新厂区,因此,上述土地及房屋征收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等活动无影响。


上述征收事项所获得的补偿款,本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8年5月28日,本公司召开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及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公司子公司鸿翔公司与市中区征收办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合同》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鸿翔公司与市中区征收办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合同》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预计将收到货币补偿款74,580,911.15元人民币,扣除上述资产截至2018年4月底的账面净值后计入营业外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45.8%,将对本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目前,本公司生产等已全部搬迁至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的新厂区,因此,上述土地及房屋征收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等活动无影响;


3、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鸿翔公司与市中区征收办签订的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合同》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关于市中区牌楼坝片区(一期)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市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查的批复》(内市区发改【2015】172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合同》;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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