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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经分析,认为该笔间接转让符合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5条要求提供 资料的间接转让的条件。香港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不征税,按698号文要求,开曼群岛K 公司应提供文件所列的相关资料。2010年2月初,主管税务机关向开曼群岛K公司发出“税 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提供相关资料。同时,主管税务机关 向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香港S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扣缴义务。香港S公司 回复:交易于2010年1月14日完成;若涉及纳税义务,根据其与开曼群岛K公司的协议, 应由开曼群岛K公司履行。开曼群岛K公司迫于香港S公司方面的压力,开始配合税务机关 提供资料。


2月16日,税务机关收到开曼群岛K公司提交的三份文件:① 与香港S公司的股权转 让协议;② 开曼群岛K公司在2007年3月取得扬州A公司49%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③ 商 务部门对于开曼群岛K公司将其持有扬州A公司49%股权转让给其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香港K公司的批复,以及相关批准证书及扬州A公司在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经审核,税务机关认为开曼群岛K提供的资料并不完整,且未办理延期提供的申请。 3月初,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月5日,税务机关收到开曼群岛K 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① 香港A公司审计报告;② 香港A公司财务报表;③ 香港A公司董 事会名单;④ 香港A公司纳税申报资料;⑤ 转让香港A公司的股权交易说明(开曼群岛K 公司撰写)。


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查,发现香港 A公司无雇员(未列示支付其委派担任扬州 A公司 董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和运营总监的人员工资费用)、无其他资产(无现金资产,成立时 股本只有1万港币)、无其他负债、无其他经营活动(无其他经营收入与其他经营费 用)。


主管税务机关从外网了解到拥有香港S公司100%股权的美国S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公 司,2010年1月14日其网站新闻宣布收购扬州A公司49%股份交易已经完成,新闻稿件中 未提及香港A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得出初步结论:香港 A 公司为无实质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境外投资方 K公司转让香港 A公司的目的就是转让扬州 A公司,该间接转让行为规避了我国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后,认为应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境外投资方即香港A公司的存 在,并对该笔股权转让所得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10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有关领导专程到江都区国税局,与江 苏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扬州市局、江都区局共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审 核,一致认定,这次股权转让尽管形式上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但实质是转让扬州某公司 的外方股权,应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予以征税。根据税务总局的审核结果,4月2日、21 日,江都区国税局向扬州某公司先后发出相关文书,通知其股权转让在中国负有纳税义 务,应申报纳税。经过数次艰难谈判、交涉后,4月29日,江都区国税局收到了扬州某公 司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月18日上午,1.73亿元税款顺利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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