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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嵩明建筑公司税务筹划哪家好(中建地产昆明嵩明项目)


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昆政办〔2016〕23号)、《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嵩明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的通知》(嵩政办〔2006〕16号)、《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资金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进就业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或其他运营收入,应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一部分 组织机构及职能职责


01




一、组织机构


对《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嵩明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的通知》(嵩政办〔2006〕16号)文件中的部分职能职责适当微调。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以下称“县解住办”)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杨林经开区管委会、职教新城管委会、嵩阳街道办、杨桥街道办、杨林镇、小街镇、牛栏江镇、人行嵩明支行、公积金中心、县保障房建设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二、职能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县解住办日常工作,传达上级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政策,协调督促政策落实。负责拟定县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等相关文件。协调上报项目建设计划,督促项目建设。负责县级直属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分配。筹划召开相关会议。收集汇总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相关情况。负责对低收入申请人的资格组织联合复审并公示。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运营收入(支出)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相关费用的拨付、监管。配合做好项目审计工作。明确资金申请及使用渠道。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相关审计工作,协调、配合好上级审计部门开展项目审计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上级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申报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社保信息核实。


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身份、户籍等信息进行核实。负责对申请人所有车辆信息进行核实。做好小区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经营性行为情况进行核实。


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的低保享受情况进行核实,配合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相关政策保障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核实。


人行嵩明支行:配合县解住办对申请人收入、征信等信息进行核实及调查。


公积金中心:配合县解住办对申请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房租使用公积金提取等相关政策的落实。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拟定上报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县级文件实施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格审核或初审、房屋分配、租赁合同签订、小区管理、房租收缴等工作。负责对低收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收集、资格初审、并报县解住办组织联合复审,按照复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住房保障。对非低收入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住房保障。


县保障房公司:负责对已完成资产及运营移交的公租房进行分配、管理、小区维护、租金收缴、退房手续办理等具体工作。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仍由县级直管部门或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






第二部分 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及保障流程


02




一、保障对象及类别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嵩务工人员、新进就业人员及属嵩明县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本人、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申请人。低收入家庭的共同申请人以其本人所在户口本中载明的成员视为共同申请人。


根据申请对象综合情况采取低收入类(原廉租房保障对象)、非低收入类(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救助对象三个类别实施保障。其中,低收入类及住房救助对象经审批通过后优先提供住房保障。






二、档次划分及资格认定


公租房申请资格标准总体划分为四个档次。第一、二档次为非低收入类;第三、四档次为低收入类。




(一)档次划分及申请资格


第一档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凡有1人属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任意申请人在所申请的公租房所属乡镇(街道)园区内无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划归本档次。


第二档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无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名下在申请公租房所在区域内无房屋不动产登记。划归本档次,由申请人对上述条件出具承诺书。


第三档 满足以下条件的符合本档次: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为嵩明县户籍;


2.以其社保购买基数或公积金缴纳基数认定其月工资收入。家庭成员中多人参保的,将社保缴纳基数累加计算后再除以家庭人数,须低于上一年度城镇人口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有价证券、经营性行为(以营业执照载明或参股的按持股比例认定)的价值不超过10万元。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嵩明县辖区内无房屋不动产登记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


第四档 在上述第三档次范围内,家庭成员中凡1人持有效的《昆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划归本档次。




(二)住房救助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发生重大事故导致原住所无法居住的可列为住房救助对象。经户口所在地居民小组、社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县级民政部门、住建部门批准后,由户口所在地方政府使用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住房救助保障。救助期不超过2年,租金按照第三档次收取。救助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公租房申请资格进行认定。






三、保障流程


保障房源:根据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本方案第三、四档次及住房救助对象的,公租房原则上由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提供保障。其中,申请人户口在嵩阳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三、四档次,由县解住办提供保障。其他档次的在申请材料收办乡镇(街道)提供保障。住房救助对象在原有房屋所在乡镇(街道)实施保障。




(一)申请流程


低收入类:递交申请--居民小组、居委会审核,填写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申请表--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复审--公示--配租--合同签订。


非低收入类:递交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公示--配租--合同签订。


住房救助:以村小组(单位)申请--村(居)委会或单位审批--乡镇(街道)审批--民政审批--县解住办审批--乡镇(街道)公示--配租--合同签订。




(二)退出机制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应以退出保障:


1、申请人自愿提出退房的。


2、欠缴房租超过三个月以上,且经书面追缴后拒不履行的。


3、申请人死亡,并经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核实销户的。


4、申请人在使用公租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5、申请人出现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结构,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6、出租方对承租人资格复核或经举报查实违反公租房租赁条件的。


7、因政府征收等特殊情况需要对房屋进行收回的。


8、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如实报告名下收入、资产的。




(三)审核机制


各级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实行年审制度,除低收入类别外,自行组织每年对保障房承租人入住资格进行复审。各成员的单位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承租档次的及时进行调整,达到退出条件的坚决给予退出保障。






第三部分 租金及其他费用


03


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采取分级定租。按照县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租金收取由各公租房运营管理政府机关或乡镇(街道)、企业按照财政相关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承租人自愿退房的,办理办理退房手续当月房租不退还,剩余租金退还。欠缴房租的由承租人补齐房租至退房当月。除自愿退房以外退出保障的,合同期内租金不予退还。欠缴房租的由各房屋保障单位进行按合同期限进行追缴。




保证金:承租人应缴纳租房保证金1000元/套,由出租方设立专户保存。退房或退出保障时若房屋未出现人为原因损坏,原则上退还承租人,退还时不计利息。




其他费用:水、电、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各级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财政相关及与公租房相关的合同约定执行。




各区域执行标准:


1、县城区域:一档8元/月*平方米;二档6元/月*平方米;三档3元/月*平方米;四档1元/月*平方米。


2、职教新城、杨林经开区:一档9元/月*平方米;二档8元/月*平方米;三档3元/月*平方米;四档1元/月*平方米。


3、杨林镇:一档6元/月*平方米;二档5元/月*平方米;三档3元/月*平方米;四档1元/月*平方米。


4、小街镇、牛栏江镇:一档5元/月*平方米;二档4元/月*平方米;三档3元/月*平方米;四档1元/月*平方米。






第四部分 工作要求及附件


04




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党中央、国务院的实施住房保障政策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单位一定要严格落实保障政策,力求实效。安排专人负责公租房工作,加强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督。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各地试点工作进展。对不认真履职,导致工作推进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杜绝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公开投诉电话、信箱,配合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确保审核、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徇私舞弊,做到“应保尽保”。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准确解读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为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去报公租房分配率不低于92%。


(四)加强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91号)、《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昆建通〔2012〕134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






二、附件材料


待征求意见修订后完善。








审核:李凌书


发布:嵩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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