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21执27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吴传国
住址: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后湖村后湖6号
身份证号:3421271970****1173
立案时间:2021-01-13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吴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宗先东借款10000元。上述款项汇至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传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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