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多产权单位小区支取难题
业委会物管会可直接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本市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住宅楼,不少都属于职工宿舍楼,一栋楼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售房单位的情况普遍存在,也就是居民口中常说的多产权单位小区。在实践中,部分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恰恰“卡”在产权单位多之上。《通知》出台的初衷,正是为了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深化改革,保证多售房单位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
《通知》规定,对于一栋(幢)楼房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售房单位的多售房单位楼房,需要进行维修维护时,符合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授权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确定申请主体。无论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是由街乡确定的申请主体,申请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均可不再征求各售房单位的意见。
《通知》也提出,在流程上,申请主体须按支取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程序向属地区住建委(房管局)提出申请,区住建委(房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区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区住建委(房管局)的审核意见后,按所列资金明细直接从售房单位账户划转至申请主体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责任主体要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多售房单位楼房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台账,遇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做到快速反应,维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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