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3月28日上午,被告单位广西同城人人贷前程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同城人人贷公司”)和被告人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南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由于该案涉及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次庭审60余名受害群众、媒体记者到场旁听。
检察官钟毅宣读起诉书
江南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邓某兴(另案处理)、陈某与被告人刘某(玉林市博白县人)经商议注册成立“广西杰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优公司”)。2015年7月,“杰优公司”更名为“广西同城人人贷公司”。2016年10月,“广西同城人人贷公司”将投资人变更为刘某占股19%、邓某兴占股61%、同城人人贷金融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占股20%。该公司在南宁市、柳州市先后设立14家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以“定投宝”及各类“标的”的名义发布理财产品,以10.8%至15.6%不等的年化利率为诱饵,通过营业网点及发布广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刘某
“广西同城人人贷公司”获取投资者资金后除将小部分资金用于放贷,大部分资金被邓某兴转移后归个人使用。被告人刘某担任“广西同城人人贷公司”总经理期间,协助邓某兴管理公司,分管公司的企划部、外联部、后勤部、市场部。2016年9月,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向“广西同城人人贷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后,该公司仍然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刘某在邓某兴出逃国外的情况下,仍按照其指示维持公司经营模式。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截至2017年8月18日,“广西同城人人贷公司”通过营业网点(线下)及网上平台(线上)非法吸收投资者合计434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0117712.08元(人民币,下同),造成资金损失205504786.68元。
江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广西同城人人贷前程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牵涉的财产关系错综复杂,案发后江南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协调,督促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对尚未见底的资金查清去向,对于用赃款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及时进行扣押,尽最大可能追缴赃款,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同时,加强对被告人的政策指引和思想教育,鼓励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主动弥补集资参与人损失。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指出,社会上出现大量利用老百姓盲目跟风的投资心理,用高额利息相引诱,吸收社会资金为己所用,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高息诱惑,合理合法投资理财。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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