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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选择券商(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 要求)


两会期间,一则关于《进一步加快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的议案引起市场热议,该议案建议试点授予商业银行交易所债券承销商资格、企业债承销商资格和ABS计划管理人、承销商资格。


这被普遍认为是银行业向证券行业渗透的表现,并被一些圈内人视为一旦成功将给投行业务带来极大挑战。甚至有声音称,如果资金充足的银行真的来抢纯中介机构券商投行的债券承销饭碗,券商投行将几无还击之力。


不过,包括资深投行保代房庆松(化名)在内的部分人士认为,银行和券商在债券承销上各有优势,即使银行加入交易所债券承销的争夺战,也不会给券商投行带来太大压力,反而有助于彼此竞争提高业务精进度。


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赵锡军看来,这一建议若被采纳会涉及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的调整,背后会有一系列复杂问题,实施难度较大。


人大代表谏言试点授予商业银行交易所债券承销商资格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王景武在《进一步加快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的议案中提议,进一步加速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进度,试点授予商业银行交易所债券承销商资格、企业债承销商资格和ABS计划管理人、承销商资格。


这一建议中的两个点颇值关注:第一,授予银行相应资格后,将会带来哪些影响;第二,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已被提出多年,为何迟迟未能完全打通。


某头部券商资深保代房庆松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债券承销分为银行间债券承销和交易所债券承销两大类。目前,已有10余家券商取得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承销牌照,尚无商业银行取得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承销资格。


房庆松认为,如果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债券承销,将在一定程度上挤压券商投行业务空间。但由于银行和券商在债券承销上各有优势——银行资本金充足可自购更多债券,券商承销专业度更高能提供更为精细化的服务,券商业务虽难免受到冲击但冲击有限,尤其是头部券商,业务大概率不会受到太大波及。


不过,在另一中部券商保代赵元(化名)看来,在债券发行难度较大的当下,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行的加入,将给券商投行债券承销业务带来很大冲击。“现在债券发行难度已经很大了,城投债好发难批,产业债好批难发,我们团队最近已经不接新项目了。银行加入交易所债券承销竞争之后,券商的债券承销业务恐怕会更加难做。”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徐洪才则持不同看法:“商业银行加入交易所债券承销之争,将有助于银行和券商在竞争之下不断提高承销水平,对于发行债券的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可谓好事。”


银行与券商何者竞争力更强?在徐洪才看来各有千秋。


“银行的优势在于充足的资本金和庞大的资产规模:一方面,可以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更大数额的承销债券,另一方面,不同银行若能达成合作,建立互帮互助的‘承销团’,帮助购买彼此银行所承销的债券,将使得债券发行失败的风险大大降低。”徐洪才表示,“券商的优势则在于除了可做债券承销以外,还可做IPO业务。对于尚未上市的企业来说,通过债券发行与券商建立深度链接之后,可为其后续IPO上市提供更多助益。”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则认为,对于券商投行而言,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之间互联互通的实现是机遇也是挑战。理论上,券商投行具有创新能力,可以通过其更强的业务水平获得中小银行甚至个别大型银行的债券承销或其中的分销业务。同时,券商在债券发行上只是中介专业机构。倘若券商投行的承销业务能力与银行自身相差无几,那么券商投行难以获得银行的债券成效,反而会被银行自身的债券承销团队挤占交易所上的份额。所以,两个市场的互联互通主要是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度,各自业务的增加取决于竞争力。


金融管理机制调整是关键


包括赵锡军、田利辉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授予商业银行交易所债券承销商等资格,本质上是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就技术层面而言难度不大,但若真正实行将触及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现行金融管理模式,将会涉及一系列复杂问题,实施难度极大。


在赵锡军看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尚未实现全方位互联互通,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市场,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这会让不同市场之间的融合存在一定难度。


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之下,一方面,银行业和证券业管理机构不同,前者为银保监会,后者为证监会,管理机构的不同,使得银行和券商更适合保持自身特色独立发展,而非打通彼此屏障形成市场统一;另一方面,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之下,各个行业都有相对固定的优势业务领域,商业银行的核心优势集中体现为存贷汇兑等业务,券商的核心优势则更多体现在一二级市场的发行承销交易等业务。


2022年初,《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发布,允许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这被视为在促进两大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上迈出了一大步。


但在赵锡军看来,授予商业银行交易所债券市场承销资格因涉及证券公司核心业务,实施难度更大。


他解释道:“由于债券承销属于发行承销一类业务,而证券发行是证券行业的核心业务,与之相对应,商业银行业核心业务是存贷款。如果给予银行债券承销资格,意味着商业银行被允许拥有证券业的核心牌照;那么,从对等角度考虑,是否也应当给予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的核心牌照,允许证券公司做存贷款业务?”


如果被允许,这意味着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需要调整,背后会涉及到一系列复杂法律制度调整。


他表示:“两大市场的完全打通需要《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调整,法律层面难度很大。如果暂不调整法律,而是采用试点的方式,也需要国务院层面相应制度的设定,同样具有不少工作要完成。”


在田利辉看来,我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分割是历史遗留问题、制度设计问题、利益分派问题,能够通过法律法规优化予以打通。两个市场的互联互通能够推进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带来债券价格信号的传递,促进资金等要素的自由流动。


他认为,授予商业银行交易所债券承销商资格、企业债承销商资格和ABS计划管理人、承销商资格,意味着我国混业经营的格局进一步深化,可以提升市场竞争度,有助于金融创新和效率提升。混业经营顺利发展的前提是机构协调和监管改革。两个市场互联互通需要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联席办公制度,甚至需要适时的机构统一。“九龙治水”的背景下是难以做到严监管和零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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