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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征管建议意见(环境保护税实施情况分析和完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环保治污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步伐加速。此次环境保护税法的最终通过,是对当前环境形势与治理模式的一次直接回应。过去的排污费收取,普遍存在着费率低,征管力度弹性大的弊端。当行政收费模式上升到“法定税收”层面,意味着制度的刚性得到提升。


但环境保护费改税的目的,能否真正得到实现,关键还在于征管环境是否能够处理好各种协调关系。根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由于环境保护税是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以排放量需要由环保部门来进行专业测定,然后税务部门根据测定的结果进行收税。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将由环保与税务两个部门来共同完成。那么,两个部门之间的配合状态,就显得至关重要。


比如税法只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但并没有明确环保部们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若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有疑问,该如何处理?此外,由于测定污染物排放量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于测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排污企业是否有相应的申诉权,这一点在目前的税法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费改税,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最终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所以,衡量环境保护税是否合理,不仅仅是看其是否增加了企业的排污成本,是否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而是要看其是否真正实现了环境保护效果的提升。立足于这一目标,环境保护税的最终落地,还只是开始,其效果怎样,能否规避过去排污费模式中的一些固有问题,又不至于出现新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有赖于征管环节的优化与探索。(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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