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公司法股东利润分配(公司法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分配利润)

增加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


修订草案:


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系新增,吸纳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时限的规定,但并非照搬,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定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分配利润的时间不能超过1年。


决议分配利润是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在公司没有没有作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时,股东不可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但如果公司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其他股东也可以请求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后者又称为利润金额给付请求权。在我国,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专属于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股东只享有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不能直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此即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股利从股权中分离出来,股东才开始享有给付利润金额的请求权,这项请求权的性质为债权请求权,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分配给自己的利润享有债权请求权。


上述“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如何理解呢?


在该案中,涉案公司的控股股东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款转入另一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另一股东造成损失,属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最高法院判令涉案公司给付原告股东盈余分配款1600多万元。


有一个问题是,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对其持股期间公司的利润是否还有分配请求权呢?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权转让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另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表决不通过。笔者认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如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没有相反约定,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大)会已经表决分配给自己的利润享有请求权,后一种情况下则没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