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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个税专项扣除标准(浙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内容:


公司邀请外单位的老师给员工授课,老师个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具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增值税30,含税金额为1030元。请问公司是否还需代扣代缴老师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个税计算是按(1000-800)*20%还是(1030-800)*20%?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1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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