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矿产资源补偿费属非税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吗)

文/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周兰萍叶华军


一、矿产资源与公共设施项目结合的可能路径


(一)传统模式




(二) PPP模式


如前所述,发改委的相关文件鼓励为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PPP项目配置经营性资源,通过此种方式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防止政府和使用者负担过重,在此政策精神下,对于合适的PPP项目,可考虑采取矿产资源补偿方式作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回报来源之一。但该模式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方面要求矿产资源与PPP项目具有关联性,另一方面也要解决PPP项目社会资本招选与矿业权的出让程序如何合并实现的问题,特别是在目前尚缺少相关实施细则和成熟案例的背景下,具体实施模式仍有待进- -步探索。




(三)地方国有企业开发模式


该种模式下,由政府方依法授权地方国有企业指定地方作为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由地方国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同时政府方将特定矿产资源的矿业权通过合法方式注入该企业,地方国企可通过矿产开发收益,或将矿业权依法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收入,筹集用于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资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还可考虑由地方国企将矿业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作为担保资产发行企业债券等融资方式来解决建设资金来源,地方国企对相关矿产进行开采和经营所取得收益则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到期本息等。




(四)地方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联合开发模式


该种模式与前述模式(三)的区别在于,政府方将特定矿产资源的矿业权通过合法方式注入地方国企后,该地方国企可引入其他社会资本通过矿业权作价入股等方式联合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并通过开发收益和其它合法融资方式筹集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资金,具体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合适的交易架构和回报机制。




二、模式创新时的相关注意要点规定


(一)矿业权取得和流转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如前所述,矿业权出让原则上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特定情形下允许协议出让,矿业权流转应当遵循(矿产资源法》等文件规定的前置性条件等,以及在PPP模式下如何解决PPP项目社会资本招选与矿业权的出让程序的合并,这些问题都是在矿产资源与公共设施项目结合模式创新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存在违规举债和垫资施工情形


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用于建设投资,此外,《政府投资条例》第五条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二十二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因此,在模式创新时需注意,如所涉及的公共设施项目为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均应避免发生上述的违规举债和垫资施工等不合法的情形。




(三)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制度问题


根据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我国对于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应当由投资者认缴,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因此,无论是前述的地方国企独立开发还是与社会资本联合开发的模式,势必均要求您数公共设施项目投触资主体的地方国企拥有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对于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的地方国企而言可能会带来较大困难。而如果地方国企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等方式取得的债务性融资充当项目资本金,显然不符合财金(2018) 23号等文件关于资本金穿透审查的相关规定,存在违规风险。




(四)矿产资源价值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影响


矿产资源与公共设施项目相结合的创新模式,最终能否落地与很多因素有关,虽然法律可行性是模式创新需满足的前置性条件,但经济上的风险是否可控也是非常重要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对于矿业权而言,其面临的不确定性包括:地下矿产信息的不可观察性,在探矿权所对应的区域能否找到具有开采价值的预期矿产资源品种、储量、品位,矿产开采难易程度,矿产交易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等等,均有可能导致矿业权无法达到其原先所被预期的价值。如何防范因该等不确定性最终对于交易的影响,也是模式创新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结语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