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广西区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务交通、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并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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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原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规定的企业员工每人每月360元的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废止。企业职工通讯补贴有所下调。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辑 | 覃燕燕 实习生 韦嘉敏
责编 | 唐莉莉
值班主任 | 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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