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属合上述规定的,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中应纳税额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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