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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代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委托协议)




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劳务, 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一般要求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并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呢?




华政小编了解到,部分省市已经明确,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仍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各省市政策详见附件。




因此,企业即使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如果税务机关未征收个税,企业仍存在代扣代缴的义务。无论企业与个人按个税税前金额还是按个税税后金额约定劳务费,企业均应按个税税前金额取得增值税发票。下面按两种情况分别举例说明(均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因素):




案例1 双方约定个税税前收入


王某为ABC公司提供了劳务服务,约定个税税前收入15,000元,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劳务费发票,假设税务机关未代扣个人所得税,那么ABC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需代扣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ABC公司实际支付给王某的劳务费计算如下:


第一步:应代扣代缴的个税金额=15,000×(1-20%)×20%=2,400元




第二步:实际支付给个人的金额:15,000-2,400= 12,600元。




该种情形下,企业应取得劳务费发票金额为15,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2,400元,企业实际应向个人支付12,600元。




小编提示



1、企业在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时,项目应选“劳务报酬所得”,人员应选“非本单位”;




2、个人应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将劳务报酬所得按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案例2 双方约定税后收入


王某为ABC公司提供了劳务服务,约定个税税后收入15,000元,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劳务发票,税务机关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假设ABC公司应取得发票的金额为X,则X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第一步:X-X*(1-20%)*20%=15,000


则X=17,857.14元




第二步:企业应代扣代缴个税的金额:=17,857.14*(1-20%)*20%


=2,857.14元




该种情形下,企业应取得17,857.14元的发票,应代扣代缴个税2,857.14元,实际支付给个人金额为15,000元。




小编提示



1、如果企业和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的是个税税后金额,企业应按个税税前收入金额取得劳务费发票。




2、个人同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汇算清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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