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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是什么内容)

【案情概要】


被申请人某化工厂与第三人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13年3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第三人派遣员工至被申请人处从事装卸工作,派遣员工的具体工作由被申请人安排和考核,报酬由被申请人确定后按月转入第三人账户,第三人向派遣员工支付。2014年9月被申请人重新与第三人签订一份劳务外包合同,将上述装卸工作外包给第三人,合同约定劳务人员需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按照被申请人的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被申请人有权调整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费用的计算以劳务人员为单位,每人每月费用固定,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申请人赵某2013年7月23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装卸工作,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均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22日,赵某被辞退,其诉至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以及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第三人对上述两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点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应当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区分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一般考虑如下两点:1、对劳动者的管理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工作,两者间存在用工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不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由承包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发包单位与劳动者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2、合同标的及费用结算不同。劳务外包的标的是劳动成果,发包方按照约定的劳务单价及业务完成量为承包方结算费用,而劳务派遣的标的为劳动力,其费用一般按照派遣人数、派遣时间进行结算。本案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期双方虽重新签订外包合同,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仍然符合劳务派遣协议的特征,因此仍应当适用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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