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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112条(民法典关于担保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竞合(上)——真题与解析


|「13-03-07」


(单选题)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14-03-07」


(单选题)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19-02-未知」


(多选题)甲对乙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因甲对丙有债务,甲于是将其对乙享有的该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给丙,与丙订立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后甲又将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质权在登记前生效,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


B.甲、丙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办理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C.若丙不同意甲转让债权,则丙可以主张甲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D.若丙同意甲转让,丙可以主张以该债权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3-03-07」


【答案】D


【考点】债权质权、保证债务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流质契约


【解析】


反担保的意思是:若甲公司为乙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了保证担保责任,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追偿的债权。为了担保这一追偿之债权,乙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债权为甲公司设立权利质权。若乙公司不清偿该追偿之债权,甲公司可行使该权利质权,有权就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3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本题中,在乙公司向银行清偿100万元债务后,则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消灭,自然不存在对乙公司的追偿之债,故作为反担保的债权质权随同消灭,即甲公司的债权质权就消灭了,A错误。


《民法典》第445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题中,因甲公司同意该转让,乙公司可以将对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该债权转让未通知丙公司,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转让给丁公司的债权对丙公司生效力。故B选项错误。


流质契约——《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据此,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本题中,若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该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无效。故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题中,若丙公司对乙公司享有抗辩,甲公司行使债权质权时,丙公司有权对甲公司援用该抗辩。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D。


|「14-03-07」


【答案】C


【考点】债权质权、法定抵销


【解析】


为担保甲公司对丙银行的9万元贷款债务,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作为标的物为丙银行设立质权。丙银行享有的质权为债权质权。


《民法典》第5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据此,(第三债务人)乙公司接到丙银行债权质权设立的通知时,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乙公司可对质权人丙银行主张抵销。抵销后,丙银行债权质权的标的(出质债权)仅剩8万元。


本题中,乙公司向丙银行主张抵销后,被担保的债权(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为9万元,出质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为8万元。因此,丙银行可对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为8万元。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是C选项。


综上,本题选C。


|「19-02-未知」


【答案】BCD


【考点】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标的物的转让


【解析】


《民法典》第445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据此,甲以对乙享有的应收账款为标的为丙设立质权,丙权利质权的设立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甲、丙质押合同有效;第二,出质人甲享有相应的处分权;第三,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故A选项错误。


登记为丙权利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但是,根据区分原则,未办理出质登记,只是不能发生权利质权设立的物权效力,但不影响甲、丙间质押合同的生效。故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45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据此,权利质押期间,未经权利质权人丙同意,出质人甲不得转让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甲擅自转让的,属于无权处分,丁不能取得该应收账款债权。故C选项正确。


若丙同意甲将对乙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丁,根据通说观点,转让所得价款为权利质权的代位物,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权利质权人丙有权就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甲对丙的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对转让所得价款予以“担保提存”。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BCD。真题与解析


|「15-03-55」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17-03-56」


(多选题)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19-02-未知」


(多选题)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屋内家具为乙购买,电器为甲所有。租期届满前两个月,乙提议把屋内家具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甲当即表示同意。租期届满后,甲认为乙的家具不值2000元,遂仅向乙支付了1000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甲不支付剩余的1000元,乙有权留置屋内甲所有的电器


B.若甲不支付剩余的1000元,乙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和屋内电器


C.甲、乙关于家具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D.甲已经取得了屋内家具的所有权


|「15-03-55」


【答案】CD


【考点】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解析】


《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可知,债权须到期是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也有“紧急留置权”的例外。本题中,债权人张某的债权尚未到期,又不符合“紧急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所以,张某无权行使留置权。故A选项不当选。


《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本题中,承租人应当交付租金的义务,系基于租赁关系,而出租人应当返还家具的义务,是基于无权占有关系,两者之间不具有同一性,所以,刘某无权对家具行使留置权。故B选项不当选。


《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留置权构成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本题中,债权人寄存处合法占有的动产(行李)不归债务人何某所有(而是归第三人丁某所有),只要债权人寄存处占有动产(行李)时不知行李不归债务人何某所有,且留置权成立的其他要件均齐备,债权人寄存处可善意取得留置权。故C选项当选。


《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可知,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机器零件与甲公司的借款债权虽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企业,甲公司可对机器零件行使商事留置权。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选CD。


|「17-03-56」


【答案】BCD


【考点】动产质权、混合担保


【解析】


《民法典》第430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据此,甲将鹦鹉为乙设立质权后,质押期间,鹦鹉所产的鹦鹉蛋,系质物所生天然孳息,质权人乙享有收取权。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432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质权人乙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过错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质人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37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故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435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甲对乙的10万元债务,由乙对甲鹦鹉的质权和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共同担保,构成《民法典》第392条规定的“混合担保”。再根据《民法典》第435条规定,故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19-02-未知」


【答案】CD


【考点】占有改定、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解析】


甲、乙就买卖家具的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格)达成合意,且无效力瑕疵,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据此可知,甲通过与乙的买卖合同取得所购家具的所有权需要三个条件:第一,买卖合同有效;第二,让与人乙享有相应的处分权;第三,完成交付。


就交付之完成而言,乙可向甲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或者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家具买卖合同订立时,一方面,甲、乙约定甲自此时取得家具所有权;另一方面,双方还约定乙在剩余的两个月租期内继续占有使用家具,通过这两方面的约定,乙已经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出售家具的交付,甲自此时取得家具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家具买卖合同订立后,乙对甲就剩余1000元价款支付请求权是基于甲、乙间的家具买卖合同而生,而乙占有甲所有的电器是基于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对占有的甲所有的电器不成立留置权。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可知,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本题中,房屋租赁租期届满时,乙基于家具买卖合同对甲享有1000元价款支付请求权,甲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乙享有请求返还房屋和电器的请求权,二者并非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所生,不存在履行上的牵连性,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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